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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效率违约论

什么是效率违约论

效率违约论是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在契约损害赔偿问题上的主要观点之一。法律经济学派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尽可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资源的生产与分配。该学派认为在这个世界上资源非常稀缺,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商品应当流向最高效的使用者。罗伯特·伯明海姆(RoebtrBirmnighlna)教授对效率违约论最早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表述:

违约的一般损害赔偿救济通过诉诸主观自然正义的概念得以捍卫,它将受损害方置于如同契约已经履行时的处境。一个较少内省性的正当性是有效的。从经济效率的视角也可以得出保护此种期望利益(的结论),因为它在没有产生期望的实质不稳定性的同时鼓励了生产和商品的最大化的重新分配。严格遵守此种标准会促进市场机制的适当运行。通过消除契约允诺道德的内容,鼓励有利可图的毁约在社会意义上也是可欲的。

至于“效率违约”(EfficientBreach)这个概念,则是由CharlesJ.Goetz和RobertE.Scott教授首次明确使用的。

学界最经常引用的则是理查德·波斯纳教授的作品:

在有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能会仅仅由于他违约的收益将超出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而去冒违约的风险。如果他的违约收益也将超过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对预期收益损失的损害赔偿是有限的,那就有违约的激励了。但存在这种激励是应该的。

波斯纳教授进一步进行了举例说明:

我签订了一项以每件10美分的价格向A交付10万个定制零件的契约,零件为其锅炉厂所用。在我交付l万件后,B向我解释他很着急地需要2.5万个定制零件并愿意每件向我支付15美分,因为不然他将被迫关闭其自动钢琴厂而付出很高的成本。我将零件卖给了他,结果没有按时间向A交货,从而导致它损失1000美元的利润。由于我已从与B的交易中得到了1250美元的额外收益,所以即使在赔偿A的损失后,我的经济情况仍然得到了改善,而B也没有因此而受损。假定A的损失得到完全补偿而又没有其他人受违约侵害,那么这种违约就是帕雷托较优状态。

如上就是对效率违约论的经典解释,法律经济学将效率作为唯一的契约法的价值,就自然能够合乎逻辑地得出“能够使资源流向更具使用价值的人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结论。”

效率违约论从最初的雏形上看可以归功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霍姆斯在其著名论文《法律的道路》认为:“在普通法上遵守契约的义务只是一种预测:如果你不遵守,就必须支付损害赔偿—除此之外别无其他。”从这句话上看,霍姆斯赞同当事人享有违约权,无论是有效率的还是无效率的。契约只是意味着当事人实际履行或支付损害赔偿的选择权。霍姆斯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违约权与传统的“契约严守”(PatcasuntServanda)相冲突。霍姆斯的亲密朋友、英国著名契约法专家弗里德里克·波洛克(FrederickPollock)写信给霍姆斯说:

霍姆斯大法官认为每个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允诺都只是意味着在履行或支付损害赔偿制中选择其一:这只能被认为是一个大悖论。它不仅与存在衡平救济的实际状况不符,而且也与普通法上早已熟知的拒绝履行作为违约对待的普通法原理不一致。

霍姆斯回信澄清了他自己的观点,并认为:

我依然坚持在普通法上契约是什么的悖论:不是一个支付损害赔偿的允诺,而是一个施加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你侵权了,应当承担责任。你订立契约也应当承担责任,除非你没有绝对控制的而且经过合意的事件发生。

效率违约论一经提出就产生了广泛的学术影响。主流的法律经济学教科书均对此做出了回应。罗伯特·库特和托马斯·尤伦(RobertCooter & ThomasUlen)也认为“当某一突发事件使得违约比履约更有效时,损失赔偿方式通常会比特定履约方式需要更少的谈判,而更少的谈判就会产生更低的交易成本。”几乎所有的法律经济学作品都涉及到此问题。很多法律经济学学者也非常赞同效率违约论,认为该理论促进了资源分配的效率,实现了契约法的价值。

效率违约论或当事人违约权的问题不仅专属于契约经济分析学派。美国新古典契约法的集大成者阿兰·方斯沃斯教授(E.AllanFarnsworth)就认为:“通过福利,受允诺人依赖他人的契约而不是强迫允诺人履行允诺,可能更与自由企业鼓励契约的使用相一致。无论如何,与著名的缔约自由相伴随的同样是广泛的违约自由。”

但是对于效率违约论,很多理论学派均在很大程度上反对该理论。认为该理论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简化,将契约法的效率价值进行简单化的理解,从而反对该理论,更反对该理论在契约法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