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一)第十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和受委托办理企业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受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2)企业登记机关应于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经济账户信息。
(三)第十九条企业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属于分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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