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填写申请材料核查情况报告书。 (二)除当场登记的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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