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权力腐败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同的国家只有因地制宜才会取得最佳的治理效果。
(一)限制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
腐败是与社会公共权力相伴生的现象,任何社会都没法根除腐败,但至少可以控制腐败。既然公共权力本身赋予了产生腐败的可能,那么我们就应该一方面限制公共权力的无限扩张;另一方面用权力来制约权力。
对政府职能的认识发展到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管的越多的政府不一定是好政府,公共权力的延伸带来的必然是政府机构的膨胀和人员的臃肿,从而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因此,一方面减少公权的数目,减少公共权力对稀缺资源支配的机会,取消不必要的管理权、审批权、分配权;另一方面根据“善治理论”,强调公共权力应合法、透明、责任、法治、有效、回应、可以有效的防止权力的不适当扩张。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任何权力都应该是有界限的,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这一思想对我们治理腐败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所讲的用权力制约权力不同于西方,我们不搞西方国家“三权分立”那一套,但我们应强调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主张党政分工、司法独立、强化纪检。康德说过:“监督主体只有具有更大的权力,至少也要与它要去限制的权力一样大,并能独立行使,才能对监督对象的权力实行相应的制约和限制”。因此只有赋予监督机构更多的权力才能克服司法和纪检部门执法无力的现象。同样司法和纪检机构也存在着权限,它的权力监督者即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建立完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我国的“三权分立”之本。
(二)对公共权力主体进行监督
首先,公共权力腐败归根到底是人的腐败即掌权者腐败。既然掌权者具有二重身份,那么就应据此对症下药。公共权力的主体作为“经济人”而且是“有理性的经济人”,势必会对腐败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腐败的成本(查处的几率、法律和经济处罚程度、名誉、社会地位等等)远远高于腐败带来的收益(金钱、物质享乐、仕途、权力),那么掌权者便不敢贪。公共权力的主体之所以掌权便应具备一定的道德素养,即所谓的“道德人”,那么对他们进行道德教化则会强化他们原有的理念,再加上整个社会对道德价值加以重视和宣扬,使道德品质成为对公职人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逐渐内化成其价值观,便会使他们不想贪。此外,加大对掌权者任前、任中、任后的监督力度,杜绝其腐败机会的产生,便会使他们无法贪。
其次,根据中国的现实,如何对权力主体所掌控的权力进行限制也是防止其腐败的重要思路。这里需提到两个问题即:自由裁量权和一元化领导。自由裁量往往给权力腐败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限制掌权者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有效地减小权力和腐败的依赖关系;至于“一元化”领导,邓小平早就严肃指出:“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结果是“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因此,我们要注意和反对少数人借“一元化领导”之名,搞权力的过分集中;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政治民主,广泛听取不同的声音才能克服权力带来的人的腐化。
最后,强调腐败的逆化。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动物,人的一生会随着阅历的不同而发生世界观、价值观的变化。不少腐败分子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偶然事件的启迪会对自己的腐败行为忏悔,只是无法面对坦白罪行后的处罚而一错再错,因此探讨给腐败分子主动赎罪的机会,将赃款用于正当的途径,避免其一再抵抗,也是一种人性化的感召。
(三)外部制约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对公共权力的有效的外部制约来自于四种合力,即人民、民主、法治和社会。
1.民主是监督腐败的根本路径。1945年毛泽东回答黄炎培的一句至理名言提出了民主和监督的关系:“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毛泽东认为跳出历代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的新路就是通过发展民主来监督政府。而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以权利委托和监督制约公共权力,在民主制度下,权力主体的命运始终掌握在人民的手里,官员的产生、继任和罢免遵循的是人民的意愿。公共权力既然来源于人民的赋权,将权力向人民回归则是克服公权腐败的关键。因此,治理权力腐败的根本途径便是民主,即用公民的权利去制约公共权力,即以承认公民权利为根本前提,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最终目的。
2.人民是监督腐败的真正主体。政府的合法性源于人民的认可和支持,这是公共权力之所以具有“公共性”和“合法性”的唯一理由。民主是制约腐败的途径,而人民则是民主的行为主体,因此,人民才是监督公共权力的真正主体。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关于人民监督的理论,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嘲而人民能够发挥监督主体作用的关键在于能够实施罢免权。正如恩格斯认识到的,“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的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唷效的方法之一便是人民掌握监督和罢免权。这些权力综合运用的最终结果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代表真正来自人民,成为人民的代言人,行使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罢免,将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真正得以体现。
3.法治是治理腐败的关键手段。腐败的产生很大一部分产生于法制缺损下“人治”后果。人的主观性、随意性、灵活性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空间。而法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独立性,因此,强调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是震慑腐败的重要外在制约力量。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但腐败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应及时向法治反腐转变。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过:“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权力腐败的法制治理,就是指通过制定严密的法律与制度,使权力运作规范化,控制权力主体的用权行为,使容易异化的公共权力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上都受到人民制定的法律的制约,一旦产生异化便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的阻拦和制裁。
4.公共权力向社会权力的回归。腐败现象出现的根源之一是权力的过分集中,公共权力日益扩张,基于民间的社会力量日趋萎缩。市民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政权和公共权力之间难以生长。这就使得公共权力取代了社会权力,失去社会监督的公共权力则日益膨胀。哈贝马斯认为:全部社会生活领域可分为私人领域,公共舆论和公共权力领域,也就是说,除了公共权力的存在外,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还应有私人领域和公共舆论的存在。因此,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善治的政府应将部分公共权力回归社会,使社会媒体、民间组织承担起原有的舆论监督和分解公共权力的职能,它们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公共权力腐败的预防和治理是同步的,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重于治理,只有将腐败扼杀在摇篮里才能最大限度地免除腐败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稳固党的执政基础、提升政府的合法性。然而腐败的预防和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人和权力交织在一起的复杂性杂糅了政治、经济、社会、伦理、文化的诸多因素,因此对它的研究势必随着人的发展和权力的演化而不断深入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