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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管理

运用社会、经济和技术的手段,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质保护的关系,以维护水体使用价值。水质包括天然水水质和人类影响造成的污染水水质两种。水质管理是针对后者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用水量迅速增加,未经处理和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任意向水体排放,使水体受到污染,水质变坏,以致局部地区(如工农业发达地区、大中城市等)适用的淡水资源供给不足,甚至人畜饮水发生困难。水体污染破坏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使生物(尤其是水产)资源减少,水的利用价值降低,情况严重的是有水不能用或造成社会公害(例如在日本发生的水俣病和骨痛病等)。水体的水质与流域的自然特点、水体自净能力、污染源分布及其密度、排污成分及其数量等多种因素有关,也与各用水排水的部门和单位密切有关。因此,水质管理工作内容广泛、复杂,需要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各有关领域密切配合,利用各种力量采取措施方能奏效。水质管理措施主要有三类。

社会措施

其中包括:

(1)设置水质保护机构,从国家到地方建立水质管理体系。运用行政手段,经常监督检查工矿、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排污和污水处理装置的运转等情况;审查新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及其对水环境的影响,检查其中的污水处理设备等;限制排污,维护水质目标。

(2)制订防止污染,保护水质的法规、条例、方针、政策等,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日本于1970年制订了《水质污染防止法》;联邦德国自1957年以来先后制订了《水法》和《有害物质排放法》;欧洲莱茵河沿岸五国1976年共同签订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水系保护方针》;美国在1972年制订了《联邦水污染控制修正法》;中国于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84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利用报刊、电台、文艺等各种社会舆论工具和学校教育,宣传水质保护的重要意义,传播水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使每个单位、各级干部和每个公民增加水质保护的知识,自觉维护水质。

经济措施

包括奖励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技术开发,资助水资源保护事业;实行排污收费、超过标准排放者罚款和因污染(如事故排污)而造成损失者赔款。前者是鼓励性措施,易被接受。后者是强制性措施,有时会遇到阻力。法国和荷兰等国发生过拒绝付费的情况。因此法国于1976年规定了一种新的收费办法,即政府不直接征收排污费,而是把排污收费加到给水收费中,由供水企业收缴后再转付给流域机构。日本规定了“污染负荷量税金”,且税率逐年提高。中国也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技术措施

主要内容有:

(1)水质监测和水质评价,掌握水体水质变化,为科学管理水质及时地提供信息。

(2)制订水质标准。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管理水质的目标)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手段),为水质管理提供执法的科学依据。

(3)水质预测。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为水质规划提供水质变化趋势的信息。

(4)水质规划。为水质管理提出目标和相应的措施,如兴建污水处理厂,污水生态利用处理和运用水利工程合理调节径流或引清净的水冲污稀释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