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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议

两个以上国家为了讨论和解决相互关系中的某种问题而派遣代表组成的临时性集会。

早在古代东方国家和中世纪欧洲国家的历史上,就有由若干国家代表参加的会议。早期双边会议居多,多边会议甚少;用以结束战争解决善后问题的会议居多,在和平时期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会议较少。17世纪中叶,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大会,是近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一次重要会议。它开创了国家间通过大型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重要国际问题的先例。到19世纪初,国际会议日益频繁,范围也不断扩大,已经被认为是国际生活中的一种正常的制度。如1815年的维也纳公会、1856年的巴黎公会、1878年的柏林公会、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都是当时这种会议的重要例子。

在长期实践中,国际会议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和程序规则。每个国际会议都可以自行制定自己的会议规则。各种政府间国际会议,有的是由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联合召开的,有的则是由某个国际组织主持召开的。它们可能是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参加的最高级会议,或者部长一级的会议,也可能是一般外交代表会议;可能是为缔结和约或其他条约而召开的外交会议,也可能是其他专门性会议。但是无论哪种会议,一般说来,平等原则应该是组织国际会议的最基本的原则。每个参加会议的国家享有同等的代表权与投票权。出席国际会议的各国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使用语文等,由会议的召集国与被邀参加国共同磋商决定。会议进行时,或者由专门指定的一位或数位主席主持,或者由各国代表团团长按照商定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轮流主持。会议的一切决议或其他文件,对于未参加会议的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文件,一般需要与会者一致表决通过,如只获得多数通过,则对不表同意的国家没有约束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一种广泛采用“协商一致”(consensus)原则的趋势:会议文件经协商后如所有代表团均无反对意见,即认为通过,无需交付正式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