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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种类

各国刑法学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标准,分为:

(1)简单的共同犯罪与复杂的共同犯罪。前者指共同犯罪人共同参加实行(即共同正犯),后者指共同犯罪人,或实行,或教唆,或帮助,各自的地位和作用虽不同,但均系共同参加。

(2)根据形式的不同,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无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结伙,犯罪集团等)。

成立的要件

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下列要件:

(1)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有同一的故意,即对共同的犯罪有共同的认识。2人以上的过失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1人出于故意,另1人由于过失而犯同一罪行的,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中,按各个罪犯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是直接参加实施(正犯),有的是帮助(从犯),有的是教唆(教唆犯)。所有这些各自分担的犯罪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希望实现的犯罪而实施的行为。

(3)行为人必须都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未达责任年龄的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见正犯)。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各国刑法学家根据各自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人(简称“共犯”)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1)有形共犯与无形共犯。前者指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后者指对他人施以精神上影响的(如教唆、劝诱)。

(2)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前者指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非2人以上不能实施的、 如聚众劫狱罪的共犯、赌博罪的共犯;后者指犯罪行为依照法律规定1人就可单独实施,但有时为了便于实施而集合2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如杀人罪的共犯、抢劫罪的共犯。

(3)事前共犯、事中共犯与事后共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前,进行教唆或为之策划、帮助的,是事前共犯,一般构成教唆犯或从犯。2人以上共同直接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或在他人正在实施时,帮助其实施的,是事中共犯,一般构成共同正犯或从犯。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后予以帮助的,是事后共犯,但需把事前有无通谋区别开来。对事前无通谋的,即在正犯实施犯罪行为以后才知情,并对他进行帮助的(如窝藏正犯、毁灭或伪造罪证、包庇正犯等),是否构成从犯,从而同正犯构成事后共犯,学者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应当构成从犯,从而构成事后共犯。有的则认为既无事前通谋,不具备帮助正犯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已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等罪,从而也不应同正犯一起构成事后共犯。

(4)最常见的分类是以罪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标准进行分类。如《法国刑法典》采用二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和从犯。联邦德国、日本、瑞士等国的刑法典则采用三分法,把共犯分为正犯、从犯和教唆犯。苏联刑事立法先是把共犯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3类,在1958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纲要》中,则把共犯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4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6条把共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4类。

共犯的刑事责任

怎样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共犯从属性的理论。主张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依照共同犯罪中正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况来确定,正犯以外的其他共犯的行为和刑事责任,从属于正犯。只有当正犯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其他共犯才负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正犯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其他共犯也就只负犯罪未遂的责任。如果正犯因自动中止犯罪而免除刑罚,其他共犯也随之免除刑罚。

(2)共犯独立性的理论。主张以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主体固有的犯意为标准来确定他们各自的刑事责任,正犯以外的其他共犯的行为和刑事责任具有独立的意义,不从属于正犯。即使被帮助人、被教唆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帮助犯、教唆犯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只不过是构成未遂罪而已,教唆犯、帮助犯应对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的行为负独立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比单独一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各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通常采用从重的原则。封建时代的刑法规定,只要同犯罪有某种牵连的人,一律共同负刑事责任。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大大缩小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并且严格规定了负共同犯罪责任的条件。对共同犯罪各个成员所负刑事责任,现代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采用共犯从属性的理论,有的采用共犯独立性的理论。一般是正犯处刑较重,其他共犯处刑较轻。英国没有区别实行犯与帮助犯的刑罚。中国刑法对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规定处以重轻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