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所称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这是从犯罪的性质和范围上,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主要是指刑法规定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各种犯罪;所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主要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侵犯我国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一些犯罪。
二是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这是从犯罪的最低法定刑的高低,限定是否适用我国刑法。所谓最低法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一种罪的最低起刑点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等,规定的最低起刑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最低起刑如果是五年以上、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包括在三年以上的范围之内。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才能适用我国刑法。如果犯罪地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尽管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上述三个限制条件,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我国刑法。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而且是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果没有被我捕获或者引渡过来,也无法适用我国刑法。因此不能管得太宽,需要有条件限制。但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国家保护原则,规定本条是十分必要的,对保护国家安全利益,保护我国在国外的公民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