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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主旨

本条是关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共分为三款,根据饮酒的程度以及驾驶机动车类型的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之所以这样进行区别性的规定,是因为不同的饮酒程度以及驾驶不同类型车辆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

释义和理解

这里的“饮酒后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凡是发现驾驶人有酒精反应的,均可以按照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处罚。

这里的“醉酒后驾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饮酒过量,已经处于酒精中毒的状态,神志和控制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下驾驶机动车。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在这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两种处罚措施同时适用,在处罚程序上,适用一般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机动车包括了本法附则中界定的所有“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摩托车。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给予了更加严厉的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十种严重而恶劣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必须严厉惩处和打击。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种行为设置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和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二款是作为第一款的特例而出现的。这里的营运机动车包括了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其中营运客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长途客运汽车以及出租车等。对于引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采取了从重处罚的原则,其中,对暂扣驾驶证和罚款的处罚均在第一款规定的幅度内从重顶格处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须也无权再斟酌裁量的幅度空间。但是,对于拘留的处罚,仍然是十五日以下,并没有象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那样从重顶格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以要对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行为有更高的要求、设定更严厉的处罚,主要是从安全的角度考虑的,营运机动车肇事致死率高,尤其是营运客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造成群死群伤的恶劣后果,酒醉驾驶营运机动车更是让人感到不寒而栗,必须严厉禁止、严惩不怠。

对于拘留的处罚,当事人是否能够要求听证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而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没有听证制度的规定。2003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没有将拘留列入听证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只能留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修改去解决。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本条的前两款中专门设定了对醉酒机动车驾驶人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以对醉酒司机实施约束,直至酒醒。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约束”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应当属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得对当事人造成任何伤害,而且这种约束只能实施到当事人酒醒。

本条第三款在前两款处罚的基础上,对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处罚频率较高的违法行为人,实行了更加严厉的资格限制处罚。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对于“五年内不准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的性质,有人认为是一种禁止性规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也不是一种强制措施。我们认为,“五年内不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不但是一种行政处罚,而且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形式。因为这种处罚限制了营运机动车驾驶入五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资格,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资格罚的形式。由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多数以驾驶营运机动车为职业,或者是营运机动车车主,所以禁止他们在五年内驾驶运营机动车会让他们失去工作或者不能继续以此为生。鉴于禁止驾驶运营机动车的时限超过了吊销驾驶证后可以再取得驾驶证的年限(二年),所以,我们认为这种处罚的严厉程度超过了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尤其是对以驾驶运营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人而言,更是如此。

根据《交通违章处理程序》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驾驶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机动车驾驶员要求听证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我们认为,对运营机动车驾驶人因本条规定的行为而处以五年内不得驾驶运营机动车的处罚也应当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应当说明的是,对因一年内有两次醉酒驾驶运营机动车的驾驶人处以吊销驾驶证后,再处以五年内不准驾驶运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在受到吊销驾驶证后二年以后重新申请了机动车驾驶证的,在5年不准驾驶运营机动车的处罚时间没有届满前仍然不能驾驶运营机动车,否则将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