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uye fagui
[外文]:fishery law and regulation
调整渔业各种活动及与渔业有关的社团、企事业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命令、条例、暂行规定和规程的统称。其范围和内容是因不同国家的渔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渔业资源的状况、科学技术水平以及社会经济制度等而有差别。在许多渔业发达的国家中,渔业法规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种类除国家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国家在渔业问题上的最高准则和制定各项渔业法规的基础外,渔业法规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1)综合性的渔业法。是国家在渔业方面的基本法,主要是国家对管辖的渔业水域范围、渔业资源对象、渔业基本方针政策、渔业管理和各级政府的职责、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的原则规定。
(2)有关渔业资源的繁殖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包括有关繁殖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对象、允许采捕或利用的品种和规格、禁渔区和禁渔期、许可渔船和渔具的种类和数量、渔获限量、奖惩等的规定和条例。
(3)渔业环境保护的法规,包括有关保护海洋、湖泊和河川等环境和渔业保护区,水质标准,污物排放标准等的法规。
(4)有关渔业组织的法规。包括渔业企业和事业组织、生产组织、鱼市场和供销流通组织等的法规。
(5)有关渔业经营和流通的法规。包括渔业投资、信贷和税收,水产品的运销和价格,水产品的进出口贸易,渔需物资的供应等的法规。
(6)渔船法规。包括船级划分和确定、渔船建造和检修、渔船安全设施标准等的法规。
(7)渔船管理法规。包括各级船员职务和资格考核、渔船登记、渔船的所有权、证书和港籍等法规。
(8)渔港法规。包括渔港等级划分和确定、渔港水域管理、进出港签证、海损事故处理等法规。
(9)渔业保险法规。包括渔业保险机构和组织、渔业自然灾害和救济、渔业生产安全和事故、渔业设施和人身的保险等法规,⑩有关渔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法规。包括渔业教育及科学研究的体制和机构、教育和科学研究基金、奖惩等法规。
特点渔业法规与其他类别的法规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需要据以调整的关系相当复杂。这与渔业范围广泛,生产水域涉及到海洋、湖泊、河川、水库和池塘等,生产手段多种多样,产品有鲜品和制成品之分,并用于食品、药物、饲料等工业有关。渔业法规不仅包括大量渔业方面的各种专门立法和规程,而且还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交通法甚至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定。其次是渔业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等多种学科和各种技术手段关系密切,渔业法规的建立须以这些学科的科学技术成果为基础。第三,渔业法规涉及水域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渔业资源中的很多种类及其分布的水域十分广泛,常为多个国家共同开发利用。因此各国在制订渔业法规时有很多内容可相互借鉴。
概况日本的渔业法规较为完善。早在1875年宣布了《海面官有宣言》。1901年完成了第一部《渔业法》后,不断修订、充实,又相继制订了《水产资源保护法》(1951)、《沿岸渔业振兴法》(1963)、《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1971)和《沿岸渔场整顿开发法》(1974)。其他有关法规还有《水产业协同组合法》、《中小渔业融资保证法》、《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渔港法》、《渔船法》、《渔船损害补偿法》、《渔船船员保险法》、《渔业灾害补偿法》等。苏联也有较完善的渔业法规。1958年后在原有渔业法令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关于保护苏联水域鱼类资源和调节捕鱼的条例》等。中国在古代曾有较系统的渔业法令。1929年颁布过《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继颁布了《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5)、《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补充规定》(1957)、《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规定》(1964)、《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关于保护水库安全和水产资源的通令》(1979)、《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1979)、《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规定》(1979)、《渔业水质标准》(1979)以及《关于设立幼鱼保护区的决定》(1981)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应制定了地方性渔业法规。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法》(1983)等法规中也有涉及渔业的条款。
国际渔业协定和公约随着渔业生产的发展,某些水域的渔业资源遭到破坏且影响邻近水域,生态平衡失调的情况日益突出。这就促使各国在渔业方面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或公约进行合作。这些协定和公约主要有:
(1)双边合作协议。主要是邻国间或非邻国间为渔业资源开发利用等问题而签订的,如中日渔业协定(1975)、苏联和日本关于太平洋西北部渔业协定(1956)、日本与墨西哥关于渔业的协定(1968)等。
(2)多边或区域性的合作协定和公约。主要是两个以上国家或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签订的协定、公约。多边协定如美国、加拿大和日本关于太平洋北部公海渔业国际公约(1952),区域性协定如国际捕鲸公约(1946)、美洲热带金枪鱼条约(1950)、西北大西洋国际渔业公约(1950)、黑海捕鱼公约(1960)、南太平洋资源利用和养护国际协定(1952)等。
(3)全球性的合作协议和公约。主要是通过联合国签订的协议。如联合国第 1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渔业及生物资源保护公约》(1958)、联合国第 3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1973~198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