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合理利用渔业水域资源,规范管理渔业生产水域,避免渔业水域资源的浪费和生态资源的破坏,鄂伦春旗农牧局水产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制定了养殖证管理制度 。具体事项如下:
一、对持有养殖证在有效期内进行合法经营的渔户,要按时登记年检。
二、对持有养殖证并在使用期内未合理有效利用的,并使水域荒芜满一年以上的,我单位不予检证,将依法吊销其养殖证终止其水域使用权。
三、对养殖证在有效期内合法经营需变更法人的,要按程序提供有效证件,依法申请办理养殖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养殖水域被划为城市规划区内的,养殖证有效期到期后不再延展使用期限,将依法终止其水域使用权。
五、为保护水域生态资源,对位于草牧场、湿地及林地内的自然湖泡面积不足一公顷的,或者位于公路用地范围,距公路路基边沟不超过50米的湖泡,若申请办理此类水域的养殖证登记手续,将不予受理。
鄂伦春旗水产站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制度管理全旗渔业养殖水域,规范渔业生产经营者,以确保渔业水域资源和我旗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