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陨石治疗作用 | 陨石的医用作用

1. 陨石的医用作用

黑陨石能治病个人认为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而且还可能会有辐射,虽然剂量很少,有的人认为对人体造成的影响有限,但就黑陨石等矿石放射性物质不排除有沾附重金属元素的可能,单纯的淘洗是没有办法清除干净的,一旦进入人体危害极大。

2. 陨石医用价值

雷公墨没有药用价值。雷公墨就是黑色或近黑色的玻璃陨石,化学成分主要是硅和铝的氧化物,还有少量钾、钠、镁、铁、锰、钛等的氧化物,质地坚硬,所以只有收藏和研究价值,没有药用价值。

3. 陨石的功效与作用

1.陨石实物保值功能。

2.寻找生命科学奥秘。

3.收藏价值。

4.流星雨及陨石坑景观。

5.实用价值。

4. 陨石有药用价值

工业酒精

酒精鉴定铁陨石需要把10%的硝酸倒入酒精内不断搅拌,之后把溶液倒在陨石上,如果陨石表面出现条纹状维斯台登结构,则说明是石铁陨石或铁陨石。此外铁陨石因含铁量较多,磁性较强,可以用磁铁吸附。

此外鉴定铁陨石也可以测试磁性,铁陨石中的铁成分较多,因此用磁铁吸引铁陨石时,真正的铁陨石很容易被磁铁吸引,而石陨石或冒充的陨石不容易被吸引。

5. 陨石有什么作用和功效

作用:

铁陨石,由铁纹石和镍纹石两种矿物组成,其次含有少量的石墨、陨磷铁镍矿、陨硫铬矿、陨碳铁、铬铁矿和陨硫铁等。铁陨石是地球以外星体落在地球表面的残骸,携带了大量的宇宙信息,是人类研究元素的产生,宇宙、太阳系及地球生命形成和演化,以及宇宙灾害、特殊矿产生的宝贵实物资料,也对人们研究地球外生命提供了难得的载体,被视为具有重要科学与文化价值的文物标本。

6. 陨石有医疗作用吗

陨石贵,非常值钱!有报道社会市场玻璃陨石每克上千元,有收藏价值,还有报道有保健养生价值!

收藏在于稀有,而且还是天上星星。天上环境优越真空,没有地球污染。陨石出生空间,有如医疗无菌室纯洁无菌。不同空间聚集收缩凝固不同物质,所以才有陨石类别:霾陨石、石陨石、铁陨石、石铁陨石、玻璃陨石,这是初心概念,随着陨石深入研究,这些概念也随之变化。

7. 陨石的医疗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 自然遗产 。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 管理 。

第二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内容

第七条 下列地质遗迹应当予以保护:

一、对追溯地质历史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层型剖面(含副层型剖面)、生物化石组合带地层剖面,岩性岩相建造剖面及典型地质构造剖面和构造形迹。

二、对地质演化和生物进行具有重要科学文化价值的古人类与 古脊椎动物 、 无脊椎动物 、微体古生物、 古植物 等化石与产地以及重要古生物活动遗迹。

三、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溶、丹霞、黄土、雅丹、花岗岩奇峰、石英砂岩峰林、火山、冰山、陨石、鸣沙、海岸等奇特地质 景观 。

四、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他典型产地。

五、有独特医疗、保健作用或科学研究价值和温泉、矿泉、矿泥、地下水活动痕迹以及有特殊地质意义的瀑布、湖泊、奇泉。

六、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典型地震、地裂、塌陷、沉降、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遗迹。

七、需要保护的其他地质遗迹。

第三章 地质遗迹的保护区的建设

第八条 对具有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建立国家级、省级、县级地质遗迹保护段、地质遗迹保护点或地质公园,以下统称地质遗迹保护区。

第九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分级标准:

国家级: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省级:

一、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有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具有代表性或较高历史、文化、旅游价值的地质景观。

县级:

一、在本县的范围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典型剖面、化石产地。

二、在小区域内具有特色的地质景观或地质现象。

第十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申报和审批: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拟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册的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省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县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由地质遗迹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质遗迹的地质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或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照前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 保护程度的划分:

对保护区内的地质遗迹可分别实施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对国际或国内具有极为罕见和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一级保护,非经批准不得入内。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进行参观、科研或国际间交往。

二级保护:对大区域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组织地进行科研、教学、学术交流及适当的旅游活动。

三级保护:对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经设立该级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

第四章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国家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辖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由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及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发布公告。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五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可采取以下形式:

对独立存在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管理。

对于分布在其它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保护区所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批机关提出的保护要求,在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协助下,对地质遗迹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在保护区内从事的各项活动,包括开展有关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

三、对保护的内容进行监测、维护,防止遗迹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八条 不得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或破坏的设施,应限期治理或停业外迁。

第十九条 管理机构可根据地质遗迹的保护程度,批准单位或个人在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机构提交副本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并责令赔偿损失。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一条 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监守自盗,破坏遗迹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行政复议 和 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