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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

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关通常惯称政权机关。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时也把国家机构形象地称为国家机器。在不同类型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家机构的规模和国家机关的名称、组织形式、职权以及活动方法各不相同。现代国家的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主要职权和活动原则等,一般都规定在宪法中,成为一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机构必定同国家的本质相适应。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国家机构,都是剥削阶级维护生产资料私有制、巩固剥削阶级专政的工具。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国家机构是以国王或其他形式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为首的一套官僚机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机构繁杂,一般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把立法权交由议会行使,行政权交由政府行使,司法权交由法院行使,并相互制衡,以实现资产阶级国家机构的职能。但实际上,资产阶级的国家权力都掌握在垄断资本集团手中,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政府)来行使。列宁指出,“最能表现这个国家机器特征的有两种机构,即官吏和常备军”(《列宁选集》第3卷,第195页)。特别是到了帝国主义时代,军事官僚机构不断扩大和加强,资产阶级政府的权力也大大加强了。

从奴隶制国家到封建制国家,直至资产阶级国家,都是以一种私有制代替另一种私有制,以一个剥削阶级的统治代替另一个剥削阶级的统治,并不需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而是可以沿用旧的国家机器,并不断加强它,使它更加完备,以便为新的剥削阶级国家服务。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毁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92页)。

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机构,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工人阶级领导劳动人民镇压剥削阶级反抗、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由国家权力机关(在中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这些机关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接受人民的监督。社会主义国家机构中虽然也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强制机关,但同剥削阶级类型国家的这些机关有本质的区别。

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任务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国家,因而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必须彻底摧毁旧的国家机构,建立完全新的国家机构。马克思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2页)。列宁解释马克思这一论述时说:“工人阶级应当打碎、摧毁‘现成的国家机器’,而不只是简单地夺取这个机器”(《列宁选集》第3卷,第202页)。这里所说的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主要是指它的军事官僚机构,是就剥削阶级国家机构压迫劳动人民的实质而言。对于国家机构中的某些经济部门,例如银行和邮局,以及某些形式,例如一些国家机关的名称等,是不需要打碎或废除而可加以利用的,但必须对它们进行改造,割断它们同资产阶级的联系,使它们服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