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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利益原则

社会主义经济工作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在社会主义的生产和经营中,实行统筹兼顾,实现国家利益、集体(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三者结合,使每个经济单位和劳动者从自身物质利益上关心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物质利益的特点

人们从事社会生产,是为了他们的物质利益。任何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都要表现为一定的物质利益关系。在阶级社会,人们所从事的阶级斗争和其他社会活动,都是为了维护他们本阶级的物质利益。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物质利益有不同的社会内容,它表现出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物质利益表现为协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对抗社会,物质利益却表现为少数剥削者的私利,广大劳动者则是在政治上备遭压迫,在经济上受尽剥削。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物质利益关系,其特点表现为:

(1)劳动者的利益。社会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它消灭了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从而也消灭了阶级社会中那种以占有广大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内容的剥削者的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是劳动者的利益,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从事劳动,共同创造社会财富和由此获得他们的物质利益。

(2)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主义生产是以满足人民的物质与文化需要为目的,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共同分享物质利益的主体。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包括按劳分配关系与用于满足共同需要的社会基金的共同分配关系),决定了随着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社会产品不断丰富,日益增长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将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实现人民生活的共同富裕。

(3)不存在对抗性的物质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是以社会主义劳动为基础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了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在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生产与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分配中得到越来越多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还存在工人和农民、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的差别和利益的矛盾,还存在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企业相互之间的局部利益的差别与矛盾。但是,他们之间没有根本利益的对立,不需要也不允许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物质利益的表现

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主要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三个方面:

国家利益

在物质利益关系中,国家的利益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国家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代表,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国家通过组织与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计划地管理和指导国民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和其他公共事业,来保证持续的社会主义扩大再生产和逐步提高全体劳动人民的福利。国家为履行和发挥它的组织与管理经济的职能而直接掌握的物资与资金便构成了国家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利益体现着摆脱了人对人的剥削的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它是集体(企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是高于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最根本的社会主义利益。

集体(企业)利益

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在中国,集体物质利益表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质利益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物质利益: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质利益是由现阶段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体现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的全面经济核算制的关系中。在这种经营管理形式下,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企业是具有经济责任、物质利益和经营自主权的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与经营单位。企业借助于利润留成或税后利润,以建立自有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发放奖金和增加职工的福利。那些管理健全、经济效果大的企业,既能给国家上缴更多的税金和利润,又能增大留给自己的利润和增加本企业职工的收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物质利益,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保证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其自身的物质利益,是最充分地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必要条件。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物质利益,表现在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单位的自主的生产和对自身劳动成果的占有。这是集体经济组织中职工的个人利益的源泉,是集体经济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与充沛的活力的条件。

个人利益

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利益主要体现于对生活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关系中,使那些付出劳动量大、对社会贡献多的劳动者能够有更多的所得和享有更多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的个人利益包含在国家利益和集体企业利益之中。要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使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做到在社会生产不断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的基础上,使劳动者的收入逐步增长,他们的个人利益得到越来越充分的满足。切实保证劳动者的个人物质利益,是充分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

贯彻物质利益原则的方法

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但是它们之间还存在利益的差别与矛盾。因此,社会主义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实行统筹兼顾,正确调节和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实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最充分地调动生产单位的首创精神和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的最主要的途径。

在中国,贯彻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必须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面,要加强与完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和建立严格的财经制度,保证集体(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企业要服从国家的计划管理和按照规定上缴税利,要反对各种损害国家利益的本位主义。另一方面,又要充分重视和维护生产单位的局部利益,对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有效地实现责、权、利相结合,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切实保证企业局部利益同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紧密联系起来。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要切实尊重与维护生产资料的集体所有制和实行自负盈亏,使企业成为独立生产与经营的经济实体,采取恰当的计划管理方式,通过制订正确的税收政策、价格政策等来指导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活动,有效地维护集体单位的利益。

贯彻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还必须处理好集体(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切实保证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他们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相一致,反对平均主义。要把生产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成果联系起来,通过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奖金制度和企业福利制度,使经营成果好、经济效益大的企业中的职工能够得到更多一些的收入和更好一些的福利,在工资差距上要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保证劳动者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的必要前提。

贯彻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与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除了要依靠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心而外,还必须依靠劳动者的觉悟。人民群众在不断提高共产主义思想觉悟的基础上所产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促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要把在经济工作中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和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处理好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关系,最充分地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国民经济持续地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