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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款专用

财政收支管理中以特定来源资金用于指定用途的办法。通常将这种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称之为专用资金或专项资金。

国家对专用资金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法规管理和计划管理两方面。按管理状况划分,专用资金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收入和支出都包括在预算之内,作为预算的一部分。例如中国中央预算中属于基金性质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列收列支的改烧油为烧煤专项资金。

(2)享有法律自主权的专用基金。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法令建立这些基金,并规定其数额。这部分收支独立于财政体系的其他环节。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虽不包括在国会预算提案中,但仍是联邦财政收支项目,其数额反映在预算内外合并的联邦财政收支总额中,并且按规定,大部分基金结余补用于公共债券投资。

(3)自主性较大的专用资金,一般由各主管部门掌握,用于指定的目的。例如中国的预算外资金,它们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设立、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实质上已不受立法机关的监督。专用资金按期限的不同还可分为临时的(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和固定的;按其隶属关系分为国家级的和地方的;根据使用的目的分为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专用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完全相同,根据各项专用资金性质的不同,分别按预算内、预算外和其他专门规定的办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