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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

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

在古代,订婚曾是结婚前的必经程序,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依古罗马法市民法,订婚后婚约男和婚约女在一定时期内有履行结婚的义务。欧洲中世纪寺院法(见教会法),对违反婚约者得予以宗教上的处罚。罗马法和寺院法中都有关于结婚诉权的规定。中国古代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例如,明律、清律都规定:女家悔约者,主婚人笞五十,女归本夫,再许他人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约再聘者同罪,仍须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有关婚姻关系的立法基于契约说(见婚姻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也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如意大利、瑞士等国规定婚约须以书面证明;瑞典规定婚约须有证人证明等。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0年颁行的和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中,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