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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索要“过书钱”,该不该给?

[事例情况]某医科学校职员李某向订婚己有两年的夏某提出解除婚约,并表示男方在订婚时给女方的手表一块和红包等财物归女方。夏某是一个农村姑娘,提出有条件解除婚约。这条件就是男方付给“过书钱”1000元。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男方家长付给女方人民币500元,解除了李某同夏某的婚约。事后,李某写信问郑律师,这“过书钱”该不该给?   [分析意见]婚约是从我国古代就有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作出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一经成立,婚约男和婚约女均有履行结婚的义务。一方毁约不履行结婚义务的,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50年制定的婚姻法和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没有婚约的规定,对男女在结婚前是否订立婚约,就听其自便。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的,该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据此,李某夏某订立的婚约,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约,李某提出解除婚约,无须夏某同意,婚约就宣告解除。夏某提出付给“过书钱”的解除婚约的条件,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也就是说,解除婚约该不该付给女方“过书钱”的问题,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但是,李某一方同夏某一方就付给“过书钱”达成了协议,李某的家长愿意拿出人民币500元给夏某,实现婚约解除,这是双方订立的一个解除婚约协议,是双方均应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