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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声明解除婚约,女方要不要承担男方购买订婚礼物和请客设宴欠

[事例情况]某省会城市青年钱某,初中文化,自谋职业。经人介绍,同家在农村就读省会H大学的女学生庞某相识,三个多月后,钱某向庞某提出结婚问题,庞某表示,正在读书,毕业前不要结婚,你怕夜长梦多,就订个婚吧。钱某也有自己的打算,觉得订了婚,好向对方进一步提出自己的要求,双方商定订婚搞得大方些,往后的互相接触也就可以大方了。钱某自走向社会深感文化低,总是在低层的人际间往来,对能同一个高文化层的女青年结婚,干将来走进社会高层次人际关系网甚是乐观。钱某征得父母同意,订婚礼物买了金项链、自行车、时尚服装等,价值3000多元,在本市一家高级美食城宴请宾客两席,租用轿车迎宾送友等,花销近5000元。订婚后不久,钱某屡屡要求对方于星期日来钱家共过假日生活,对方不来。双方僵持数月后,钱某声明,解除同庞某的婚约,声称订婚欠债8000元,要庞某共同偿还债务,否则莫想继续读大学。庞某无钱还债,不知如何是好。   [分析意见]订婚不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民间的订婚包括书写文字婚约,举行宴宾订婚仪式等。因为订婚只是男女双方的婚姻意思表示,法律既不干预,也不认可和保护。因为婚约的解除,也仍然是订婚双方问自由意志的表示,只要一方声明解除婚约,无需取得对方的同意,该项婚约就解除了。由于订婚这种公民间的行为是法律规范以外的婚姻约定行为,围绕订婚所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也就不受婚姻法律法规的保护。比如,男女公民在包括订婚在内的恋爱进程中常常是男方要给女方一些聘礼或钱物,一旦终止恋爱、解除婚约,法律不保障男方把聘礼、钱物要回来,也不承认女方接受聘礼、钱物为合法。如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只能双方协商解决。钱某因订婚购买礼物和宴请宾客欠了债,解除婚约后,要求女方共同承担还债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司法审判机关不会支持钱某的这种要求。从钱某送给庞某礼物的动机来看,是为了有利加快爱情的进程满足自己对爱情的欲望,对送给对方的礼物又无有特别约定,故应视为自愿赠予。赠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受赠与人有接受赠予财物的权利,而不向对方承担义务。因此,赠予人钱某   不应要求受赠与人庞某共同承担购买赠予礼物等所欠的债务。女方庞某可以不承担清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