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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过渡

指发展比较落后的民族在先进民族的帮助下,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而过渡到社会主义。在中国,指一部分保持着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在国家帮助下,不经过民主改革运动,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如独龙族、基诺族、鄂伦春族、以及部分怒族、佤族、景颇族、崩龙族(现称德昂族)、傈僳族、布朗族、黎族、鄂温克族等,共约60万人口。他们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仍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

这些少数民族在过渡到社会主义之前,其所在地区的社会基本特点是:

(1)村社成员在村社公有土地上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有些地区少量的水田、园地和常耕地已经私有;村社所有的山林、土地,村社成员有权开垦使用,共耕制度同私有自耕并存;村社头人大多没有脱离生产劳动,只有极少数较大的山官、头人靠剥削为主要生活来源;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阶级剥削关系,而是原始公社制残余。

(2)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工具十分简陋,主要耕作方法是刀耕火种,广种薄收,劳动生产率很低;养殖方法原始,手工业很少,基本上没有商品生产,没有商贩,没有集市,只有简单的物物交换;文化尤其落后,多数地区使用刻木记事和结绳记事,人们缺乏计算观念。这种低下的生产力水平,是原始公社制度残余能够存在的基础,也是私有经济发展迟缓的根本原因。地处边远山区,交通闭塞,历史上长期受大民族统治阶级压迫,是这类地区社会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根据这些特点,决定不在这些民族中进行系统的民主改革运动,而采取大力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的措施,逐步实现合作化,跨越阶级社会诸阶段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

直接过渡的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是:

(1)宣传党的民族平等团结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2)国家在财力、物力、人力上给予帮助,无偿发放农具、种子、耕牛、口粮,兴办小型水利,指导群众改进耕作技术,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济,扶持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3)兴建公路、驿道、桥梁,发展民族贸易,活跃经济,促进生产发展;

(4)兴办学校、医院、文化站、科技站等,提高人民文化、科学水平和健康水平;

(5)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和群众自愿互利的原则,慎重地、逐步地组织互助组、合作社;

(6)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主政权,由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取代头人制度,对山官、头人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使他们放弃特权、剥削,同时在政治上安排适当职位,经济上发工资或定期生活补助费。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实施这些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后,促进了直接过渡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使当地各族人民的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