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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税

间接税的对称。税款由纳税人直接负担,不能转嫁的税收。是按税负归宿对税收进行的分类,多为西方国家采用。

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F.魁奈已使用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概念。魁奈基于他的只有农业能够生产“纯产品”的理论,认为课征于土地的税是直接税,其他税则属于间接税。19世纪英国哲学家J.S.密尔提出,以租税立法时预期是否转嫁为区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标准。凡立法时预期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为直接税;立法时预期纳税人能将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的为间接税。

此后,西方学者又提出过多种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标准。如以财政机关的规定为标准,以税源为标准等,看法很不一致,但多数同意以税负能否转嫁作为划分标准。凡是纳税人不能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为直接税;能转嫁的为间接税。以收益和财产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如所得税、公司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都归属于直接税。直接税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直接税收入,均占政府财政收入的50%以上。

直接税不能转嫁只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所得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纳税企业还可以通过种种办法,如压低工资、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把部分直接税负转嫁出去(见税负转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