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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构。总行设在北京。

沿革

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中共中央决定在解放区建立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成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发行人民币,逐步统一各解放区的货币,恢复经济建设,为开创新中国的金融事业服务。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1949年3月迁入北京,并在各地迅速建立区行、分行、支行等分支机构。196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1978年3月国务院提出并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部级单位。198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是担负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发《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转交其办理。从此,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等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与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新格局。

1948年11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华北、华东、西北货币发布的训令任务

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调整和控制全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维护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运用法定准备率、利率、再贴现率、汇率、保险费率、综合信贷计划等经济和行政手段,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资金流向,调整信贷结构。

(3)对全国的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和完善金融运行规则,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提高整个金融业服务效率。

职责

①研究和拟定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2)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

(3)管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

(4)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5)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6)代理国家财政金库;

(7)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

(8)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9)管理金融市场;

(10)代表中国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988年12月1日发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四十周年纪念币,图案为行徽和总行行址机构设置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各一位副部长、副主任,各专业银行行长,保险公司总经理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任。理事长有权裁决理事会的不同意见,重要问题请示国务院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分支机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一级分行,在专署、省辖市设立二级分行,1986年起在县设立支行。分支机构是总行的派出机构,在银行业务和干部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统一管理。各分支机构在其所辖范围内,履行中央银行有关职责,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其他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地方各级政府负责保证和监督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但不得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

总行下设办公厅、政策研究室、计划资金司、调查统计司、金融管理司、利率储蓄管理司、条法司、货币发行司、金银管理司、会计司、国库司、业务稽核司、金融科技司、外事局、国际金融组织司、金融体制改革司、人事司、教育司、基本建设司、行政司、金融研究所、中国金融出版社、印制总公司、金融干部管理学院、计算中心和印制研究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