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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教育

国家对全体学龄儿童实施某种程度的普通教育。各国一般都把实施初等教育作为第一步目标,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再进一步提高要求。普及教育与以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义务教育有所不同,但是许多国家为有效地实行普及教育,通常也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其义务性质,称为普及义务教育。世界上最早提出普及 6年初等教育思想的是17世纪捷克教育家J.A.夸美纽斯。

19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资本主义工业生产需要有文化的工人,以及工人阶级开展争取受教育权利的斗争等原因,英、美、法等国家相继开始实施普及教育。但由于这些国家存在着严重的社会、经济等矛盾,所以不可能彻底地普及教育。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72年估计,教育普及程度较高的美国,也还有2300万人不能看书、写字,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

各国在推行普及教育的过程中,常遇到的问题有:农村普及教育比城市困难,边远地区更困难;学生中途辍学、学习不及格与留级现象不能避免;学生出身、家庭文化、地区贫富等差别不能完全排除;女孩入学的人数比男孩少等等。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各国都在努力通过教育改革、教育学研究等途径寻求解决办法。有的国家实行免费教育,给贫困学童以适当物质补助,培训合格师资,对不同民族学生用本族语教学,实行多种形式办学,设盲聋哑等特殊学校等等,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普及教育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受到了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重视,建国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即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针对旧中国广大劳动人民被剥夺文化教育权利的状况,1949年12月23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特别提出“学校要为工农子女和工农青年开门”。人民政府创办了人民大学、工农速成中学,举办了工人补习教育,并从1951年开始进行了全国规模的扫盲识字运动。此外,针对各边远地区文化落后状况,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大力支援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教育。1982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现在,同旧中国相比,中国普及小学教育事业已取得很大进展。如1982年全国有小学生18972万,已为旧中国最高年份(1946)小学生数2439万的572.8%;少数民族小学教育发展更快,1951年小学生94.3万人,仅占全国小学生总数的2.2%,到1981年已达735.6万人,占总数的5.13%。此外,旧中国女孩上学的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女生逐年增多,1951年女生约占小学生总数的28%,到1981年已上升到占总数的44%;全国小学生入学率从1949年的20%上升到93.3%,其中有近一半地区的入学率已达到95%以上。建国以来,小学共毕业3.4亿多人,提高了各族人民的文化水平,为培养各项建设人才打下了基础。但是,与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和普及教育的迫切要求还很不适应。

中共中央、国务院曾于1980年颁发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在 80 年代全国基本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决定》认为, 中国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普及小学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决定》对不同条件的地区提出了不同要求:

(1)在已经普及了小学,而且普及了初中的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今后将应着力于普及高一级中等教育,并逐步提高升入高等学校的学生比例。

(2)在已经普及或基本普及了小学教育的小城市、县镇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大城市郊区和比较富饶的农村地区,今后首先普及初中,再逐步发展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

(3)在小学教育尚未普及,扫除文盲的任务还待继续完成的居民分散的牧区、山区和边远地区以及经济尚不发达的农村,今后首先努力普及小学教育,积极扫除青壮年文盲。在此基础上稳步地发展初中和集中力量办好高中。

1985年5月27日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在全国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要求和相应的措施。中国将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办学。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农村经济组织和城市厂矿企业等多方面办学的积极性,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在办好全日制学校的同时,尽可能创办一些半日制小学、隔日制小学,业余小学、巡回小学和各种类型的初级中学。他们的学习年限和教学要求可以不拘一格,同时注意教育质量,使学生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并达到应有程度。此外,为普及义务教育,中国已在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培训师资的质量,提高教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