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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对某种法律关系虽然有争议,但未进行诉讼,没有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那只是有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是诉讼标的。

原告要求法院作出什么内容的裁判,决定诉的性质。不同的诉,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标的。在给付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以确认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责令被告履行给付的义务,因此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及原告有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原告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以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原告要求确认的那个法律关系,就是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这种有争议的特定法律关系,就是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在变更之诉中,原告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变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变更或消灭现存的法律关系,被告主张维护现存的法律关系,这一有争议的特定法律关系,就是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

确定诉讼标的的意义在于有利于确定诉讼管辖,明确受诉法院对具体案件审理的内容和判决的对象,便于处理诉的合并与分离,正确适用诉讼程序。

标的物

与诉讼标的不同。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要求法院裁判的那个法律关系;标的物是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凡民事诉讼都有诉讼标的,但并不是都有标的物。例如,因身份关系发生争议的诉讼,就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对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是查明事实,依法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而审理中对标的物,则是查明当事人对其有无权利,判决中只是确认标的物的归属,而不是确定标的物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