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机,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农机合作是适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提高农机的有效利用率,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还可以解决一家一户购买农机具、重复购置、资源闲置浪费的问题。如一台中型水稻联合收割机价格在4—5万元之间,再加上平时所负担的油钱、税费等,大大超过了一般农户的购买水平,许多农民只能“望机兴叹”。几户、十几户农民合作购买、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可以解决农民购买资金不足的问题,提高农机的利用率,减少闲置时间,使农机得到充分的利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农民合作使用农机,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迫农民合作使用。
在人多地少地区,家家户户配置农机具将产生投资浪费和资源浪费,同时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科技进步和高技术性能、大中型农机具的使用推广。因此,在人多地少、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的情况下,解决小农户与大农机这一矛盾的一种有效的办法就是走“服务型’助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即组织少数有机农户为大多数农户作业。这种模式可以使有机户扩大作业,提高机械的利用率,增加农机经营的收入,又使无机户节约了投资,是适合人多地少情况的投资少、见效快的发展农业机械化道路。我国开展的大规模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闯出的就是一条农机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的新路子。农民合作使用农机形成一定规模后,可逐步发展成为农业机械合作组织。
我国从1983年起,允许农户购买拖拉机等大中型农机具,二十多年来逐步发展成为包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农户、各种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机服务组织,并形成了农机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格局。农机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形成,因为机制灵活,除耕作服务外,还搞加工、贮运等综合经营,有的农机户还搞跨区作业,进而提高农机具的使用效率,而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实践证明,随着农业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农民对农机服务的需求在逐步增加,农业机械化的发展,促进了以机械服务为纽带的合作,这种合作不是走向原来的人民公社型的合作,而是以农机专业化服务为内容或纽带的合作,其中股份合作制也逐步发育起来,在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有3082万个,其中农机户就达到3055万个,从业人员3686万人。各类农机流通、维修服务网点比较健全。多年来,农机服务形式不断创新,从有机户互助代耕作业,发展到联户合作经营、集团承包和跨区作业。
目前,以现有基层农机化管理服务体系为基础,通过农机管理部门的行政引导,大力发展多种经济结构和新型的肩于农民自己的农机化合作服务组织,促进农机化规模经营,拓宽农机服务范围,提高机械的使用效率,降低作业成本,以获得良好的农机化经营效果。利用经济调节措施,通过政府补贴、部门出资、提供优惠贷款方式,鼓励新型农机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如山东省济宁市农机部门积极探索新的服务形式,从1998年开始大力发展农机服务合作组织,以组建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为龙头,带领农机进入市场,广泛开展农机跨区作业,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全市已发展各类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333个,入社社员7170人,入社机械7743台(套)。20O2年组织跨区作业的小麦联合收割机达到5373台,作业面积410万亩,为机手增加收入1.5亿元。再如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仁和农机作业合作社,采取股份制经营方式,建立了农机作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大型农机具的作用,实行连片种植,连片作业示范,引导农民走农机股份合作化经营。合作社预计今年经营收入约40万元,利润15万元。去年秋季整地作业面积11300标亩,收获3000亩,实现经营收入16万元,利润5.5万元。通过建立农机作业合作社,把农村劳动力逐步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养殖、加工等二、三产业,加快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
农机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大体有三种:一是乡站牵头型,由乡镇农机站牵头,联合个体农户及大中型机械组成合作社。如: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瞳里镇农机作业服务合作社,成立于1998年4月,由社员推荐农机站长担任社长,目前,入社社员已达98人,入社机械126台。济宁市已发展该形式的合作社138个,占总数的41%。二是村户联合型,以村集体机械与农户个体机械联合组成合作社。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在济宁市有46个,占总数的14%。三是大户带动型,由农机大户牵头,联合有机户组成合作社,包括几户群众出资入股购买的机械,并按股分配收入。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在济宁市已发展到149个,占总数的45%。引导农机手在自愿互利、民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机服务合作组织,把有机户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利益共同体,以兴办农机作业合作社为主要形式。
二、国家支持农民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但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适合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主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劳动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法律保护。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因此,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区域化种植,就是根据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兼顾地域布局和行政区划,将我国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种植适宜当地自然环境的农作物。如气候温和、土壤肥沃、降雨充沛,自然环境良好的吉林中部优势区适宜种植大豆和玉米轮作。标准化种植,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种植农作物,如一亩地可种植多少农作物,农作物的间距、行距为多少等。标准化种植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也是实施机械化作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种植工作比较薄弱,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水平较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有利于农业生产,可以连成片形成规模,更有利于农业机械的作业,但是,是否搞区域化、标准化种植,应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劳动力转移状况、农机化技术成熟程度和经济效益的情况,选择适宜的农机化发展项目、适用的技术和机具。对不同经济水平的地区,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方针。通过试验示范,由农民自主选择农业机械化作业项目和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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