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四条内容如下:
主旨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制造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本条是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一、本条第一款是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瑕疵责任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区分为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前者属于违约责任,后者属于侵权责任。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包括三种情况: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购买者、消费者承担产品暇疵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法律这样规定,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购买者、消费者只知道销售者为何人,而且双方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不能以其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是生产者造成的,来推卸自已依法应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否则,消费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再向生产者追偿。对此,生产者也不能推卸的自己责任。否则,销售者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销售者承担产品暇疵责任的形式包括:1.修理,是指销售者对已经出售的的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必要的修复,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2.更换,是指销售者对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同样产品进行替换。3.退货,是指销售者将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收回,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4.赔偿损失。承担这种责任方式的前提是,已经“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损失是指除产品之外的损失。六部委“三包”规定对此做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农业机械产品整机和主要部件修理、更换、退货有效期不少于一年;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整机“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因同一安全性能或者同一使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两次后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修理者负责更换总成或者部件。更换总成或者部件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农民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或者因换货后仍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规定的性能要求以及明示的性能要求,农民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免费退货。
二、本条第二款是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的规定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缺陷责任对于生产者是严格责任,也称为无过错责任。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缺陷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须证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而是由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的这一规定,避免了发生因不能准确确定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而使受害人求偿无着的情况,体现了对受害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也有利于促使销售者谨慎进货,选择可靠的生产者、供应商,不经销隐匿、伪造生产厂名的产品。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与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是不同的。
为便于消费者行使权利,法律给予消费者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这是产品缺陷责任与产品瑕疵责任的重大区别。包含两层意思: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2.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的人,包括直接买受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买受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本规定从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了关于受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两个途径:一个是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另一个是也可要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二者不予赔偿,受害人可以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本款规定,先行赔偿的一方有权向应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自己已经向受害人垫付的赔偿费用。也就是说,没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因缺陷产品而引起的赔偿请求时,预先替对方垫付了赔偿费用。一方有权要求有责任的一方支付自己已经垫付的赔偿费用。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另一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对方支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指使受害人受到损害的财产经过修理、加工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或者用同一种类和质量的财产更换受到损害的财产。折价赔偿是指侵害人对造成的财产不愿意或者无法恢复原状的,侵害人按照该财产现行价格折算为货币进行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包括间接损失,即受害人可得的利益损失,责任者也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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