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省级以上入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本条是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促进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我国农业机械工业技术整体水平较低
我国的旧农具发展很早,有悠久的使用历史。19世纪中期,沿海地区引用机器磨面、榨油、制砖茶和缫丝。2O世纪初,江浙等地农民使用柴油机带水泵灌溉和带米机碾米。稍后在北方个别洋人和地主引进拖拉机和农机具兴办机垦农场。有些小工厂仿制生产加工机械、抽水机、煤气机和小柴油机。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O年代初开始,为发展农业,增产粮棉,在增补旧农具、推广新式畜力农具的同时,引进拖拉机和农机具,试办农业机械化农场。70年代以前,在农业集体化的基础上推行机械化,通过引进试验和改进,定型生产,逐步推广。由国家提供机械物资,以国家或集体为主组织使用。80年代初,农村率先实行改革,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购买拖拉机。农业机械作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开始了由国家生产供应农机商品,农民自主购买使用,以市场经济准则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新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机工业产品在品种、档次、规模及应用新技术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机品种结构不断优化,部分小型的动力机械、排灌机械、收获机械等产品技术较为成熟。随着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引进,我国农机产品的整体技术水平和质量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农机产品在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同时,向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日益增加,单缸柴油机行业已在国外建厂设点,表明我国农机产品技术开始与国际水平接轨。
然而,面对世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农机产品技术在总体上仍有差距,专家分析,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机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至少落后20-30年,与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落后10-20年。技术水平的落后,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可靠性差。主要农机产品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只及国外同类产品的1/3~1/2。二是基础件、通用件和配附件(包括液压控制元件、电气元件等)质量差、水平低。三是品种不全,门类不齐。种植业、养殖业与加工业设备比例失调。四是性能落后,作业项目单一。配套机具仍以传统的铧式犁、圆盘耙和小型机具为主,缺少节本增效的复式作业机械。目前,国内使用的牧草种植收获机械、饲草饲料青贮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特色农产品采摘、加工包装机械等新型适用的高性能、多功能、高价值农业机械,基本上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五是开发创新能力薄弱,工艺装备落后,产业化周期长。许多企业技术力量薄弱,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有限。设计和制造基本上处于传统的模式,一些先进的设计试验方法,如计算机辅助设计、可靠性设计、系列化模块化设计、快速模拟试验、计算机辅助制造加工等,在许多企业都是空白;已经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的企业相应的硬件、软件手段也不完善,缺乏经验。六是企业规模小,总体素质不高,经济效益差。全行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只及美国的1/26。
二、关于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农业机械工业技术水平整体较低的现状表明,农机工业实行技术创新的任务还相当艰巨,需要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正确发挥政府和宏观调控作用,统筹规划,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基础性研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是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源泉和后盾,是新技术、新发明的先导,也是培养和造就科技人才的摇篮。基础性研究通过探索自然界的规律、追求新的发现和发明。积累科学知识、创立新的学说,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理论和方法。基础性研究的重大突破,将带动新兴产业群的崛起,引起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变革。基础性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化的软科学研究及应用,方法、模型的建立;农业机械化与农学、生物、信息、管理等学科交叉、融合的技术内容的研究;积累基本科学数据,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建议,为维护国家权益提供科技支撑;根据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需要进行的具有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学研究。关键性研究指围绕我国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对重大关键技术与高新技术的需求,以解决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为目标,为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提供重要的技术发明专利和先进设计思想。关键性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包括某项技术中的关键点,或某种关键性机具。公益性研究主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科学研究,公益性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包含保护性耕作技术中的免耕播种技术、秸秆还田技术、深松技术、坐水种技术等。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是要提升农机工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制造生产出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即同类技术中最进步的,而又适合中国国情,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所接受的农业机械产品。一种新的产品要被广大农民所接受,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推广应用是把农业机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在适用范围内及时、快速进行扩散、普及,其目的是让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采用,提高生产效率、质量和效益,实际上是农业机械科学研究的技术成果转化的一种形式。推广应用在把农业机械转换为生产力的过程中,也把产生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反馈给科技成果研究部门,使科技成果不断完善。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部门应自觉规范技术推广行为,严格技术推广程序,总结完善技术推广工作方法,通过设置试验示范样板、举办多种多样的现场会、进行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开展技术培训、向农民提供技术咨询等形式,把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介绍给农民,同时把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不断改进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和技术。
三、次于技术攻关、试验、示范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力度的加大,科研事业单位逐渐转制成科技型企业,农机科研院所同样转为了企业。机制的转化,致使各科研院所观念完全转变,受经济利益驱动,工作重点转向可以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的产品研究和可以实现产业化的技术研究上来,而直接效益不明显的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则被渐渐淡化,这样就导致共性技术、前瞻性技术失去投入来源和动力,基础技术储备逐渐弱化,发展后劲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来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有关部门是指农业、农机、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指农业、农机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
一是开展技术攻关,主要方式是通过组织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来实施。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由科技部负责组织,每五年组织一次申报与论证。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申报、招投标和项目管理。“九五”期间,“农业机械化实用技术研究”列入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十五”期间“农业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继续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包括水稻高速插秧机研制、双季稻地区水稻联合收割机研制、一年两熟地区保护性耕作关键技术与配套机具研究、牧草种子收获与产后处理关键技术与配套机具研究、高效施药技术与机具研究开发、自走式穗茎兼收型玉米联合收割机研制等7个子项目,目前这些项目已经得到成功实施。在此基础上,“十五”后期,又将“现代农业技术装备研制开发”项目列入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开展水稻、玉米和马铃薯生产关键装备与技术体系、保护性耕作关键机具、大型种子加工成套装备、油菜和甘蔗联合收获装备、牧草生产与加工关键装备、人工林自动整枝、自走式苗木换床技术与设备研究等11个课题的研究。这些课题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机械化水平。
二是进行试验。试验就是小面积的多点对比试验,进行实际应用考察。通过试验,得出第一手的数据,熟悉掌握机械的各项性能指标,积累经验,发现解决试验中遇到的问题等。用于指导后续的示范和面上普及工作。倘若试验的结果同可行性论证相左,应及时停止,避免盲目强行推广造成损失。如,农业部组织开展的跨越计划项目,该项目属于农业部预算项目,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通过强化技术集成与配套,加强生产性试验与示范,加速科技成果熟化,解决农业科技与生产脱节问题。从1999年实施以来,先后有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中试、高性能水稻栽植与收获机械化实用技术、SHDXYC--4型多仓移动循环式秸秆燃气粮食干燥机中试、高效远射程均匀雾喷洒机具、油菜生产机械化技术与机具中试、牧草生产机械化技术与机具中试等9个项目列入该计划,中央总投资1800万元左右。为推进农机化技术创新,促进农机化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进行示范。示范是在试验认为可以推广后所作的大面积扩散性实用考核,通过设立样板田的方式既提供农民参观了解,也为面上推广作最后的验证。如,保护性耕作技术示范推广项目,该项目从2002年开始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以减少农田扬尘,减缓北方地区沙尘暴的侵袭,改善生态环境和节本增效为目标,以提高抗旱节水能力为重点,通过分阶段、分步骤在北方地区改革传统耕作制度,示范推广以秸秆覆盖、免耕播种为重点的保护性耕作技术,逐步建设“环京津保护性耕作带”和“西北源头保护性耕作带”。2002年预算资金2000万元,在北方8省(区、市)建立38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2003年预算资金30O0万元,巩固2002年38个示范县建设成果,新建20个保护性耕作示范县。2004年预算资金3000万元,新建示范区34个,使示范县总数达到92个。“九五”期间,国家还设立了农牧渔业“丰收计划”专项,其中包括农机化适用技术推广。目前此计划名称调整为“优势农产品重大技术推广计划”,其中包含部分农机化技术推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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