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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事业

为社会孤、老、残、幼和其他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事业。有些国家将社会福利事业分为两种类型:实施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事业统称为社会事业,对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社会服务事业统称为福利事业。有的国家把社会福利事业分为3种类型:

(1)补救性服务,指对那些因社会问题导致部分功能丧失、生活困难、无法适应社会的人们的服务;

(2)预防性服务,指为预防某些社会问题的发生而提供的社会服务;

(3)发展性服务,泛指文化、教育、卫生、劳动就业等公共服务计划。

发展简史

16~17世纪,欧洲出现了由教会、慈善团体兴办的救济贫民、保护孤寡的福利机构和服务设施。服务形式主要有:

(1)院内服务。举办救济院、孤儿院、贫民医院等集中收养机构。

(2)院外服务。采取分散服务方式,通过调查,对贫困者给予实物、现金救济。

(3)组织习艺所,使贫困者通过劳动和工作获得生活资料或换取帮助。这个时期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表现为私人性、补救性、救济性的服务。产业革命后,慈善事业发展到有组织的社区慈善运动。成立社区中心,强调社区组织、社区发展与社区服务,为有困难的社区成员提供福利服务,改善社区生活质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政府广泛承担起社会福利的责任,开展社会福利立法,制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的福利需求系统设计社会福利事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成为以政府为主,社区和社会团体相互补充的体系。社会福利服务的内容,也由提供基本生存需求的服务,发展到老年服务、儿童福利、青年福利、家庭福利、职业服务、国民健康服务、住宅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心理卫生服务、伤残保护与康复服务、矫治离轨行为,以及社区组织与社区发展等综合性、多样化的服务;由消极的补救性服务,发展到积极的预防及发展服务;由提供临时紧急服务,发展到运用社会工作的知识、技术和方法提供专业服务;由对个别人的服务,发展到全民性福利服务。

中国的社会福利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政府就为革命残废军人、烈军属等优抚对象设立荣军疗养院、残废军人休养院、康复医院、光荣院等优抚事业单位,接管和改造了一批国民党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慈善设施和救济机构。为了妥善收容那些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和贫民,教育、改造染有恶习的游民、乞丐、妓女,国家有计划地在各大、中城市兴办了一批生产教养院和儿童教养院。采用生产与教养相结合、救济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解决了当时所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从50年代末期起,国家确立了分类收养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设立不同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为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和精神病人设立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精神病疗养院;为安置无家可归的长期流浪人员,设立安置农场,等等。针对不同的收养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针。对老人采取“以养老为主”的方针,通过适当的劳动、思想教育和文娱活动,使老人身心健康,安度晚年;对残疾儿童采取“养、治、教”相结合的方针;对精神病人采取“养、治”的方针,实行开放管理和药疗、工疗、娱疗、心理治疗的“四结合”疗法;对长期流浪人员,通过劳动教育,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这一阶段,还出现了残疾人习艺所、贫民疗养所、贫民幼儿园、贫民福利食堂、退休人员公寓等新办福利事业。国家大力提倡和积极扶持企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兴办敬老院、老人院等集体福利事业,鼓励社会福利团体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事业。

80年代以来进行了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依靠社会力量,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兴办福利事业,逐步形成了以国家举办的福利事业为骨干,以集体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为发展方向,以家庭自我保障为基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事业体系。这一时期的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

(1)国家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投资兴建,有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精神病疗养院等福利事业单位;各种康复机构,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弱智学校等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盲人按摩医院;中国SOS儿童村、伤残人奥运会、弱智人奥运会等国际合作的福利项目。

(2)农村乡镇敬老院。指依靠乡镇集体统筹兴建、管理,收养农村“五保户”(保吃、保穿、保住、保烧、保葬或保教)的福利服务机构。

(3)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学校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的各种福利服务设施与机构。

(4)社区服务。以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为依托,依靠社会力量兴办的实行自负盈亏管理的社区型社会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网络,包括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如街道办敬老院、颐寿院、托老所、老年庇护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婚姻介绍所、老年综合服务站、老年康复门诊;为残疾人服务的设施,如社区福利工厂(组)、精神病人工疗站、心理咨询辅导站、残疾人社区康复中心、残疾人婚姻介绍所等;为儿童服务的设施,如街道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小学生活动站、失足青少年帮教组,以及残疾儿童寄托所、弱智儿童启智班、残疾儿童康复门诊;为烈军属服务的设施,如烈军属活动站,烈军属之家;家庭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如综合包户服务、家庭照料服务、开设家庭病床,开展邻里互助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