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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以商事活动、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授受等行为而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行为税。由于这种税采取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形式完成纳税义务,故名。

印花税于1624年始于荷兰,此后在欧美各国相继开征,并逐渐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一个税种。各国印花税的法规内容不尽相同,一般都具有由纳税人主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轻税重罚等共同特点。征收印花税除了能够广积财政资金外,在保证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管理和普及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等方面也有积极作用。

中国在清代光绪年间(1875~1908)就有大臣奏请推行印花税,但未施行。到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10月北洋政府公布印花税法13条,次年推到各地施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同年12月政务院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在全国正式施行。1958年简化税制,将印花税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恢复开征印花锐,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北洋政府发行的印花税北京税务工作人员在街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9)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印花税税目的应税凭证有5类:

(1)10种经济合同,如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一种是比例税率,分千分之一、万分之五、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等4档;另一种是定额税率,每件税额5元,纳税人依凭证性质确定适用税率。

印花税的缴纳方法可分为两种:

(1)由纳税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并盖章注销。税款数额较大不便贴花的,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应纳税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

(2)纳税人对同一种类的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义务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不再逐件贴花。印花税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觉主动完成纳税义务,加之税负甚轻,所以采取轻税重罚的办法,即对偷漏税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税务机关处以所偷漏税款30倍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