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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条约

苏联、东欧国家为抗衡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而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1955年5月14日在华沙签订。全称《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同年6月5日生效,有效期20年。根据这一条约结成的军事政治联盟,通称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条约规定,如各缔约国在条约期满前1年未向波兰政府提出宣布条约无效的声明,条约将继续生效10年;如缔结全欧集体安全条约,本条约在全欧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1974年4月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在讨论条约延期时声明,如将来北约解散,华约也将失效。阿尔巴尼亚从1962年起不再参加该组织活动,1968年9月宣布退出。中国派代表列席了华约成立会议,并派观察员参加1961年以前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会议。1975年条约自动延长10年。1985年条约再延长20年,到期后还可顺延10年。

缔约背景和经过

1949年初西方国家准备签署《北大西洋公约》,苏联就此发表声明和备忘录,指责北约是针对苏联的。北约签订后,为阻止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于1952年提出缔结对德和约主张,1954年提出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签署欧洲集体安全条约等一系列建议,均被西方国家拒绝。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巴黎协定(1954)》,决定终止对联邦德国的占领,吸收它加入北约组织,并允许其重新武装。在此情况下,苏联等8国在11月29日至12月2日在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与安全的会议,宣称鉴于联邦德国正在加入反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军事集团和重新军国主义化,参加这次会议的国家将在组织武装部队和建立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来保证自己的安全。1955年3月,苏联东欧等8国就缔结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的原则和组建联合司令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同年5月5日和6日《巴黎协定》全部生效,5月9日联邦德国加入北约。苏联等国遂于5月11~14日在华沙举行第2次会议,14日缔结《华沙条约》。

条约基本内容

华沙条约由序言和 11项条文组成。序言宣称,由于正在重新军国主义化的联邦德国加入北约,从而加深新战争的危险,爱好和平的欧洲国家必须采取必要步骤以保障自己的安全和维护欧洲和平。条约规定,缔约国保证“以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第1条) “就一切有关它们的共同利益的重要国际问题彼此磋商”(第 3条);建立“政治协商委员会”(第6条)和“武装部队的联合司令部”(第5条)。最重要的军事互助条款是:“如果在欧洲发生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武装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第4条)

机构和活动

华沙条约组织最高决策机构是政治协商委员会。由各缔约国党中央第一书记、总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组成,讨论和决定缔约国的政治、经济、外交等重大问题。下设常设委员会、外交部长委员会、国防部长委员会、联合司令部、联合武装部队军事委员会、联合武装部队参谋部和技术委员会。华约常设机构均在莫斯科。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均由苏联人担任。

华沙条约组织成立后,逐步完善各种常设机构,经常协调对外政策,组建联合武装部队,不断更新各缔约国军队的武器装备,推行军事“一体化”,举行各种规模的联合军事演习。1968年8月20日,苏联以捍卫社会主义成果的名义,与保、匈、民主德国、波等国联合出兵捷克斯洛伐克。华约在欧洲与北约形成军事对峙,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军事集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