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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与结果

反映事物或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一对哲学范畴。在客观事物或现象彼此制约和相互影响的过程中,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原因引起他事物或现象产生,作为他事物根源的要素;结果受某种事物或现象的作用而产生。因果关系是整个世界普遍联系的一个部分和环节。

因果观的历史发展

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历史发展的成果。在人类发展的远古年代、科学研究的初级阶段,人们主要关心某种事物“是什么”和“有多少”,尔后才注意了解事物的“为什么”。古代的少数哲学家较详细地考察了因果性范畴和原因的类型,如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中世纪的经院哲学用“神创论”解释世界,根本否定客观的因果性。近代科学兴起后,分析事物产生的原因才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和认识方法,反映因果性知识的假说和理论才大量涌现并成为科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各派哲学对因果性问题的理解各不相同。唯物主义肯定了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但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却否定因果关系的多样性,不了解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过渡,或者只用力学的原因去说明一切,看不到不同领域中因果关系表现形式的特殊性,陷入了机械论的因果观。唯心主义的哲学家否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例如,A.孔德根本否认世界上有原因和结果存在,主张只研究怎么样而不去管为什么;D.休谟否认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认为原因和结果只是感觉现象的先后顺序和习惯性的心理期望;I.康德宣称因果性范畴只是人们用来整理经验材料的先天知性形式;G.W.F.黑格尔断言某种客观精神是决定事物运动变化的最后原因。在唯心主义支配下的某些自然科学家也认为因果律是从主观意向中产生的,企图用数学函数关系代替因果关系,或认为因果律适用范围有限,在微观领域中不再适用。

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观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客观的、普遍的和必然的。在自然界、社会和思维领域以及在宏观过程和微观过程中,都没有无缘无故产生的东西,没有无原因的事物,一切事物都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世界上也没有不发生任何影响的事物,各种事物都必然地会造成一定的结果。唯物主义的决定论原则,就是承认客观世界中的所有事物、现象和过程都必然地由某种原因所产生,只有原因尚待查明或结果尚需考察的对象,不存在不受因果关系支配的事物。原因和结果的关系与时间的顺序性和空间的并存性密切相关,时间和空间是事物间相互作用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形式。一般来说,原因是在结果之前出现的,但不能只从事物在时间上的先后和空间上的并存来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事物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一事物产生他事物的关系。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可以定量地表述为函数关系,但函数关系并不都是确定性的因果关系的反映,在函数y =ƒ(x)中,有可能xy的原因,也可能yx的原因,还可能xy都是另外原因的定量依存着的结果。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对应的、统一的。原因正是也仅仅是它造成了结果才是原因,结果规定着它的引起者成为原因;结果是作为原因的被引起者才是结果,原因规定着它的产生物构成结果。特定性质和规模的原因导致相应的结果,特定的结果取决于相应的原因。只用暂时起作用的原因不足以说明持久出现的结果,只用可能的原因不足以解释现实的结果,只用细微的原因不足以解释重大的结果,只用普遍性的原因不足以说明特殊性的结果,只用自然力的原因不足以说明社会性的结果。原因和结果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仅仅就甲事物引起乙事物这点来说,甲是原因,乙是结果,不能颠倒其因果关系。如果从甲引起乙而乙又引起丙的因果链条看,乙既是甲的结果又是丙的原因。在一定的条件下,在甲乙两事物的关系中,不仅甲会造成乙的变化,乙也会反作用于甲使甲发生改变,这时甲乙互为因果。世界上无数事物是交互作用着的,在从总的联系中考察某个事物时,它在此时此地是结果,在彼时彼地又成为原因。

意义

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科学认识的重要内容,是实践活动的重要前提。要了解两个事物间的因果关系,必须用分析的方法把它们从普遍联系中抽取出来,作相对孤立的考察。对于复杂事物间的因果关系,还必须在分析的基础上顾及到多因素的相互制约,采用数理统计、正交试验等方法去认识。在因果关系的认识过程中,人们要从已知的结果出发进而查明其原因,在把握了确定的因果关系后,又可以由原因推断和预见其结果。在实践过程中,人们可以能动地造成某种事物的变革所需要的条件,得到预期的结果,也可以防患于未然,采取措施避免不利结果的产生,或尽量缩小有害原因的作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