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编造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罪的犯罪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是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对刑法增加的新的犯罪规定。美国"9?11"事件后,在美国出现了投放炭疽菌病毒的恐怖活动,继而出现以假的炭疽菌病毒制造恐慌的事件。这种投放假炭疽菌病毒的行为虽然不能造成炭疽病的传播,但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特别是在恐怖分子投放真的炭疽菌的情况下,这种投放假炭疽菌的行为,会使人们难辨真假,危害更大,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由于这种行为不可能实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难以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而在刑法中又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增加了对这种犯罪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该罪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要具备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条件。具体讲就是应当具有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这里列举了三种犯罪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实施该罪的行为条件。其中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以邮寄、放置、丢弃等方式将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物品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是指行为人编造假的要发生爆炸、生物化学物品泄漏、放射性物品泄漏以及使用生化、放射性武器等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是指明知该恐怖信息出于他人编造,是假的信息,而故意向他人传播的行为。二、要具备本条规定的犯罪情节。根据本条规定,具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主要是指该行为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本条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只要故意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本罪。在实践中,行为人实施本条规定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为了报复某个人,有的是对社会不满,有的甚至是搞恶作剧,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情节的轻重,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构成犯罪的,即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该行为给公民、集体、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由于恐慌而造成人员伤亡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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