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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诉讼进程中,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包括可疑的或有争议的某种物证或书证,委托国家鉴定机关或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鉴别和判断。包括刑事技术鉴定和为解决民事争议而进行的鉴定。

鉴定的目的

通过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类:

(1)确定被检验客体的状况,以便确认与刑事责任或民事权利义务有关的某项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例如鉴定文件、票据的真伪以及是否被涂改、变造,鉴定行为人是否有精神病,鉴定枪支是否会走火,鉴定会计帐目有无弊端。

(2)确定某种被侵害现象形成的原因,例如鉴定致死、致伤的原因,起火、起爆的原因。

(3)确定被检验客体的种类属性。例如检验血型,确定对案件有意义的某种物质的成分。

(4)通过同一认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工具同犯罪事件之间的关系。例如认定现场指印是否某人所遗留,物证文书上字迹是否某人所写。

(5)确定被检客体物之间的关系。例如确定断裂或分离的几个部分是否同属于一个整体,等等。

鉴定的种类

司法鉴定的基础是各门科学技术的专业知识。按检验时所用的专业知识,司法鉴定可分为:

(1)法医学鉴定。即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对与尸体、活体及其分泌物、排泄物有关问题所作的鉴定。如死因鉴定、血型鉴定、亲子鉴定、伤害鉴定、劳动力丧失程度鉴定等。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即运用临床精神病学专业知识,对被怀疑有精神障碍的被告或其他诉讼当事人进行的一种鉴定,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诉讼行为能力提供依据。

(3)司法会计鉴定。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的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过程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依据。

(4)司法化学鉴定。即运用化学分析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某项可疑物质所进行的一种鉴定,目的在于确定可疑物质的成分、含量以及是否有毒。

(5)司法物理学鉴定。即运用物理学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某些可疑物质就其形状(如外形、硬度、颜色、透明度、光洁度、含水量、颗粒结构、荧光反应等)所进行的一种鉴定,目的在于确定其属于何种物质,或来源于何种物质。

(6)犯罪侦查学鉴定。即运用犯罪侦查学中关于痕迹检验、笔迹检验、司法弹道检验、外貌特征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以解决同一认定问题为目的,对案件中的痕迹和作为证据的文书、物品所进行的鉴定,包括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人相照片鉴定等。

鉴定书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书面鉴定结论,即鉴定书。其内容应包括:

(1)委托鉴定的机关;

(2)案件的简要情况;

(3)要求鉴定的项目及鉴定的目的;

(4)检验的方法及程序;

(5)对检验所见的评断;

(6)鉴定结论;

(7)鉴定人签名,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