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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精神病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精神病学是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症状、病程转归、诊断、治疗和预防等问题的学科。司法精神病学研究的内容,重点在于研究各种精神疾病的患者在刑事犯罪、民事法律关系和诉讼中的地位、能力问题,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判明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以及服刑能力等,为司法部门进行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所见的各种精神疾病,往往由于产生于拘捕、审讯、监禁、执行刑罚的特殊环境中,其临床表现常与通常精神病临床所见不同,而具有某些特点。例如反应性精神病比较多见,还可见到通常罕见的短暂性精神活动障碍,以及精神病的伪装。对诈病需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鉴别其真伪。此外,是否需要对特定的精神病患者设置监护,也须司法精神病学专家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疾病是由于各种内外致病因素的影响,大脑活动发生障碍,导致认识、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的失调或紊乱而呈现的病症。按照病因及临床表现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为4大类:

(1)重性精神病,简称精神病;

(2)神经官能症;

(3)精神发育不全;

(4)病态人格,又称变态人格。由于所患精神疾病不同,其法律能力也不相同。

精神病

泛指各种严重的精神障碍,一般有以下特点:

(1)与现实不能保持恰当接触以致患者不能正常料理、适应日常生活与工作;

(2)对自己的精神病状态无认识能力。根据病因及临床表现,常见的精神病有下列数种:

精神分裂症

最常见的一种精神病。在司法鉴定中此病占大多数。精神分裂症的病因尚未查明,据系统的家谱调查,存在一定的遗传倾向。躯体疾病或精神刺激可起诱发作用。本病多缓慢起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思维、情感、意志行为等精神活动之间的不协调,即情感淡漠者不一定出现相应的动作减少,言语增多者动作不一定增多,或者精神活动脱离现实环境,例如居于闹市而孤僻独处,在大家沉静悲哀时却引吭高歌。常见思维贫乏,思维过程缺乏正常的逻辑性与连贯性;情感淡漠、反应迟钝,或者无故痴笑或勃然大怒,其情绪变化与思维内容或周围环境没有关系;意志减退,缺乏主动性,个人生活也不主动料理;有时又突然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自伤。不少病人伴有妄想。所谓妄想,就是一种毫无客观依据,虽经说服教育或以事实证明也不能加以纠正的牢固病态信念。例如患者误认为自己或其亲属将要遭受到迫害或暗算;误认为别人的举动或环境中的某些现象是针对自己;误认为自己的思想或行动被某种仪器或物理能力(如电磁波、激光)所控制或操纵等。同时也常伴有幻觉。所谓幻觉就是一种没有客体或刺激作用于感官而出现的知觉。按照出现幻觉的感官不同,可分为听幻觉、视幻觉、嗅幻觉、味幻觉、触幻觉等。虽然妄想、幻觉可见于反应性、器质性等多种精神病,但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幻觉往往比较荒唐难于理解,一般与现实环境毫无联系。此外,本病患者一般并无明显的意识障碍及智能障碍。按照临床表现不同,本病可分为单纯型、青春型、偏执型、紧张型等类型。精神病中发生刑事案件者多为偏执型患者,常由于丰富的幻觉、妄想影响而发生伤人毁物等暴力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患者作案往往缺乏明确的正常人所能理解的动机。行为前无周密的谋划,不考虑行为的地点、环境与方式,事后也无相应的情感反应。由于患者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晚期患者往往孤独退缩,生活不能自理,出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大,但仍应予以监护,防止遭受伤害。如长期遗留个性改变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判定为有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

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简称躁郁症。以情感活动过度高涨或低落为基本症状的一种精神病,故又称情感性精神病。临床表现在躁狂状态时情绪高涨,洋洋自得,任意挥霍,并伴有相应的言语、动作增多,性欲亢进;抑郁状态时情绪低落,悲观失望,自罪自责,并伴有相应的言语、动作减少。躁狂与抑郁状态可以交互发作,亦可单独发作,每次发作约3~6个月左右,具有自动缓解和复发的倾向,缓解期间精神活动完全正常。躁郁症在司法鉴定中并不多见。躁郁症患者在发病期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躁郁症患者在疾病缓解期间的行为,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由于躁狂症者的夸大或忧郁症的自卑,都可能签订有损于自己的契约,或者无中生有地自我诬告,因而应判定无行为能力,亦无作证资格。

反应性精神病

由强烈的或持久的精神创伤引起的精神病,其临床症状不仅在内容方面,而且在起病时间方面均与精神因素有密切联系。临床表现可能出现意识模糊,伴有冲动行为;或表现为忧郁状态,情绪低落;或表现为偏执状态,妄想或幻觉比较明显,其内容往往与精神创伤或现实环境关系密切,情绪反应及行为也随妄想、幻觉的内容而变化,精神活动比较协调。在拘禁条件下出现的反应性偏执状态,其妄想的内容往往可反映出案情的内容。另一种为类妄想性幻想者,常反映出患者希望早日出狱的愿望,幻想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自己将要获释,并信以为真,但可以暂时被说服,不象妄想的信念那样牢固。甘塞(Ganser)综合症也常见于拘禁过程中,患者表现出对于非常简单的提问,却做出似是而非的回答,令其执行极其简单的任务,也显得笨拙;但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或任务,反而可能顺利地回答或完成。反应性精神病发病期间的行为,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此外,尚有一组短暂性意识障碍,如由于突然遭到侮辱、嫉妒引起怨恨、恐惧等强烈情感反应;或饮少量酒之后突然产生伴有丰富的幻觉、妄想的意识模糊;或者深度睡眠以后,在过渡到觉醒过程中仍处于尚未完全清醒的状态。这种短暂性意识障碍,短者数分钟,长者数小时或数日内即消逝。在发病期间,表现出兴奋激动,伤人毁物,甚至可能出现非常残暴的行为。但由于进行鉴定时症状已经消失,诊断时应非常慎重,一经确诊,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症状性精神病

由于严重的感染、中毒等全身性或内脏疾病引起的精神活动的紊乱,即精神异常仅为全身性疾病中出现的各种临床症状的一部分。临床表现为意识模糊,对周围环境中的人物、时间、地点等定向障碍,同时伴有丰富、生动或形状凶猛可怕的幻觉及错觉,紧张和恐惧的情绪,不连贯的思维,以及冲动行为等。可能毁物或自伤。由于当时患者的躯体症状比较明显,多在医师或其他人的照护之下,一般不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但那些由于饮酒过多造成酒精中毒而出现异常精神活动的人,又当别论。一般情况下,正党人小量饮酒不致引起精神活动异常。饮酒量较大,超过当事人的耐量,则可能兴奋,个别人肇事、造成事故,以至违法、犯罪。根据《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长期大量饮酒,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慢性中毒,称酒精中毒性精神病,可导致患者个性改变及智能减退,发生暴怒、偷窃、抢劫、强奸等行为。这时患者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及控制能力。结合脑器质性损害的程度,对这类患者的违法行为可综合考虑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由于出现幻觉、妄想而发生的行为,则判定为无责任能力。

器质性精神病

伴有明显脸部病理改变的精神病。可由多种病因引起。临床的主要表现为个性改变及痴呆状态。行为方面可能发生偷窃、抢劫、猥亵、性犯罪,甚至可能强奸幼女或老妇。智能方面理解力、判断力及记忆力均有缺损,甚至虚构以往未曾发生过的经历,并可能有情绪不稳、暴怒或冲动行为。脑部器质性精神病有些是由感染、中毒、脑外伤等经久不愈逐渐发展而成。有些则是缓慢发展的慢性疾病,如老年性精神病、脑血管性精神病等。器质性精神病的诊断除了精神状态的检查外,应结合神经系统体征及脑脊液、脑电图、头部X光线摄影、脑超声波等检查综合考虑。经确诊为脑部器质性精神病者,一般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仅有个性改变表现者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癫痫

一种阵发而短暂的脑功能障碍。早期虽不一定有明显的脑部病理变化,但有脑部神经细胞间发性异常放电,突然发作,自行终止,有反复发作的倾向。发作频繁病程较长的慢性患者可能出现脑部器质性改变。临床表现有癫痫大发作(全身或局部肢体抽搐)、小发作(短暂的失神)及精神运动性发作。前两者一般不致出现违法行为,精神运动性发作者则有意识模糊,甚至可能出现丰富的幻觉、妄想,在患者不能理解及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可能突然出现冲动行为、杀人、毁物、抢劫、纵火、性犯罪等。这种发作持续仅数小时或数日,作案无一定目的性与指向性,事后即遗忘。慢性患者可能出现个性改变及智能减退,表现自私自利、多疑、情绪易激动。对癫痫发作期及明显智能减退的行为人应判定为无责任能力。在发作间歇期或仅有轻微个性改变的行为人,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

神经官能症

亦称“神经症”,是由精神因素引起的,并以神经系统功能暂时失调为主要特点的一组疾病。包括神经衰弱、癔病、焦虑性神经症癔病、焦虑性神经症、强迫性神经症等。以诉述躯体不适、内脏调节功能障碍及情绪焦虚为主要症状。患者一般能辨认自己的疾病状态,精神活动完整,保持良好的适应环境的能力。对患有神经官能症的行为人一般判定为有责任能力。

癔病

又称歇斯底里。往往是在情绪易激动、思想狭隘、容易受到暗示等性格特点的基础上遇到精神刺激后突然发病。临床症状除可能发生失明、重听、失音、瘫痪、肢体抽动等感觉缺失或运动系统兴奋或抑制表现外,在司法鉴定中多见的是情感爆发,突发性地出现哭笑、吵闹、冲动行为,打人毁物,常伴有意识范围缩小及假性痴呆,对环境中某些熟悉的事物不能辨认,对非常简单的问题也不能应答,而且表情、动作、言语声调显得幼稚,但症状可很快地转变或消失。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始终可以辨认和控制。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

精神发育不全

又称智力发育不全、精神幼稚症、精神薄弱等,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脑发育障碍,导致不同程度的智能低下。世界卫生组织按照患者智力水平将精神发育不全患者分为4个等级:智商(I.Q.)50~70者为轻度智力低下,35~49者为中度,20~34者为重度,20以下者为极度智力低下。轻症患者仅表现理解、推理和判断能力较差,不善于辨别是非,但能独立自理生活,从事简单的劳动。重者不会说话,也不能理解别人的言语,无独立生活能力,甚至吃饭、穿衣、大小便均需人照顾,更无防御、自卫、躲避伤害的能力。按照患者的性格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患者脾气急躁,容易兴奋激动,有较强烈的报复心理,行为残暴,好侵犯别人,常常由于遭受责骂等微不足道的理由,或者受到别人唆使而行凶、纵火、盗窃或进行强奸。受害的对象不分老幼,甚至可能强奸自己的近亲。但有时为了显示胆量,或在威胁之下轻易地承认并非自己所为的罪行。对这一类患者多判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另一类患者则表现得安静、温驯,依赖性强,遇到困难不善于处理。这一类患者进行犯罪活动者较少,但常易受到侵犯,女性患者常由于威胁或微不足道的物质引诱而被侮辱。

病态人格

又名变态人格、人格障碍。一种从青少年时期开始,以情感和意志活动为主的人格异常,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其思维和智力活动并无异常。病态人格的临床表现及分型较多。司法鉴定中多见的为暴发性病态人格,主要表现为性格急躁,常因微小的精神因素而勃然大怒,甚至爆发剧烈的攻击行为而无法克制,事过境迁又后悔莫及,但以后又可能再犯,从不吸取前车之鉴。在这种人格的基础上,有时伴发反应性精神病。此外,还有一类与病态人格有联系的性变态,可能发生鸡奸(同性恋)、强奸幼童(恋童癖)、偷窃异性贴身衣物(恋物癖)、在异性面前暴露阴部(露阴癖)等行为。对病态人格及性变态者,一般都判定为有责任能力,但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