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ntuolasifa
[外文]:antitrust laws
美国以反垄断、保护竞争为主旨的工商管理法规的总称。主要属于美国联邦法范围,是国会根据宪法授予联邦管理州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权力而制定的法律。另外还有补充性的州法律。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J.谢尔曼(1823~1900)提出而得名。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实行企业合并或阴谋限制州际商业和对外贸易活动者,均属非法。该法提及的“贸易”、“商业”以及“限制”等词,在司法解释中有很大出入。《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1914年国会制定的另一重要的反托拉斯法,用以补充《谢尔曼法》。因由众议员H.D.L.克莱顿(1857~1929)提出而得名。《克莱顿法》规定凡能在实质上导致削弱竞争的结果或趋向建立垄断的商业活动,以及采取“价格歧视”的行为,即大商号为使小商号破产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该法并禁止商号在供应货物时缔结要求其主顾必须购买某种货物的合同,禁止竞争性商号之间建立“联锁”董事会,即几家商号董事由少数人兼任,以及禁止商号在可能导致削弱竞争后果的情况下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等等。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也属于联邦反托拉斯法范畴。该法主要处理非公正的竞争问题,并建立了独立的管制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监督企业活动的机构。1894年《威尔森-戈尔曼关税法》第73节和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等联邦法条款,以及某些州法律,也都包含有补充《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