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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决定论

认为人类的身心特征、民族特性、社会组织、文化发展等人文现象受自然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支配的观点,是人地关系论的一种理论,简称决定论。

古希腊时代的思想家已开始注意人与气候的关系。希波克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都认为,人的性格和智慧由气候决定。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1748)中接受了古希腊学者关于人与气候关系的思想,以气候的威力是世界上最高威力的观点为指导,提出应根据气候修改法律,以便使它适合气候所造成的人们的性格。19世纪中叶,英国历史学家H.T.巴克尔认为气候是影响国家或民族文化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并认定印度的贫穷落后是气候的自然法则所决定的。

德国地理学家 F.拉采尔在 19世纪末叶发表的著作《人类地理学》中认为,人和动植物一样是地理环境的产物,人的活动、发展和抱负受到地理环境的严格限制。他的学生,美国地理学家E.C.森普尔把拉采尔的观点介绍到美国,夸大和突出了环境的决定作用。其后美国地理学家E.亨廷顿在他的《文明与气候》(1915)一书中,特别强调气候对人类文明的决定性作用。

在19世纪里,人类改变地球面貌的作用几乎未受注意。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环境决定论取得了优势。进入20世纪后,人们逐渐认识到,在人与环境的关系中,人是主动的,是环境变化的作用者。于是,陆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人地关系论学说,对环境决定论提出了异议或否定。然而直至第二次大战后,环境决定论并未消失。澳大利亚地理学家G.泰勒批评“老式”的决定论,认为孟德斯鸠和巴克尔等人把气候对人类的影响说得过分了,但他提出一种“决定行止论”(又称“有限决定论”),认为人类可以改变一个地区的发展进程,但如果不顾自然的限制,就一定会遭受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