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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如下:

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

(一)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依法不予撤销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

主旨

本条是关于确认违法情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其中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确认违法的判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主要含义如下:

一、确认违法的适用范围

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无可能责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行,或者行政机关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对于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又因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而无法撤销的,只能确认其违法;根据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撤销,然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撤销的,也只能确认其违法。

二、确认违法情形与责令履行、撤销、行政赔偿等规定的关系确认违法情形与责令履行、撤销、行政赔偿等规定密切相关。对于责令行政机关“作为”已无实际意义,行政违法执法行为不可撤销或者依法不予撤销等行政执法行为,有权行政机关应当确认违法,并采取补救措施,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确认违法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违法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