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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所谓缓刑就是指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缓刑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和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两种。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应当遵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谓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以下条件:   (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   (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   (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实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关键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