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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所谓累犯,就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所谓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的时间条件。   (4)前后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此为构成一般累犯的罪质条件。   所谓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法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是:   (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对于累犯,应当从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