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适用条件的限制。即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反映在刑法典分则条文中往往表现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严重”、“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2)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暂不执行死刑。由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所以,不适用死刑也包括不能判处死缓。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事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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