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理解。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本条是关于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主要的几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已按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专门为渔业生产、科研、管理服务的船舶,如捕捞船、养殖船、水产冷藏加工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等。“渔业船舶”同军事船舶一样,从设计制造、作业、管理等方面均与一般“船舶”有所区别。根据交通部和农业部的分工,渔业部门负责全国渔船的管理,包括登记、检验、发证和防污等工作。二是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渔业水域是指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这是渔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是渔业生产的物质条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合理划定并管理渔业水域,分别采取禁渔区、保护区和确定养殖使用权等方式,保护经济鱼类和野生动植物的产卵场、越冬场、繁殖场、栖息地以及养殖水域等,并逐步向社会公布。三是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渔业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单位和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引入海域,损坏渔业水域使用功能,影响渔业水域内的鱼虾贝藻类等海洋生物繁殖、生长或造成该生物大量死亡,以及造成该生物有毒、有害物质积累、质量下降等,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造成损害的事件。凡是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