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由于古典的思想市场理论存在一些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一些学者提出了市场失灵理论模型(TheMarketFailureModel)。持此论者认为,由于传播途径的集中、垄断以及大型的、通常是分散的、贫穷的利益集团的有组织参与的困难,使得思想市场理论已推动了其应有的功能,因而需要政府进行适当的干预,以改善思想市场的功能。他们相信,在国家与市场之间,是可能存在着独立而自主的公共空间的。这个领域关乎未来民主政治的运作,因为不同的思想与论述都可以在此交汇与交流。大众传播媒体(特别是广播电视)应该是其中的重要机制,也应该致力于开拓这个空间。因此,他们提交的方案之一就是无线广电媒体应朝向公共化,即逐步独立于政治与商业利益的宰制。
我们知道,在传统的思想市场理论中,政府的角色是不干预。这一观念是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学说,大前提是经过自由竞争后,最好的意见会出现,并成为胜利者。杰罗姆·巴伦(JeromeA.Barron)教授认为,一个具有自我纠偏能力的“思想市场”是对观念传播与交流过程的浪漫而不切实际的描述。他指出:“在思想的传播与交流中存在着力量的失衡,这正如经济中的力量不均一样。承认后者而否定前者的想法不啻为堂吉诃德式的狂想。思想市场的前提是,保障表达的权利等于提供表达的权利。但是现代传媒业已经破坏了这一平衡。从现实的角度看待第一修正案,就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如果自由表达的权利仅凭大众传媒业管理者的宽容才能得以实现,那么它未免有些过于脆弱了。”因此,巴伦倡导人们应该具有接近使用媒介权。他的批评可以算做是对“市场”动作的检讨,当然其根本目的是在找寻“思想市场”理论的不足之处并加以修正。
以马歇尔为代表的传统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只有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工具进行各种经济活动,才能使整个经济取得最高效率。无论是在产品市场还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都会精确地反映商品的稀缺程度和资源在现在和将来的价值,从而引导生产、投资和消费,达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任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都会造成价格信号的扭曲,从而影响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哈耶克就反对任何类型的政府干预,包括政府的福利政策,认为政府干预有可能导致“奴役之路”。哈耶克指出,在私人的领域(aprivatesphere)中人们可以完全不受强制地做他想做的事情,他写道:“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组情境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市场失灵理论是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理念的基础上的。以格林(ThomasHillGreen)、霍布森(JohnHobson)、霍布豪斯(LeonardHobhouse)、凯恩斯(JohnMaynardKeynes)等人为代表的所谓新自由主义或社会自由主义则放弃了对经济的放任主义立场,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运作,并力主阶级合作和社会改良,增加对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贝克仔细分析了所谓的市场失灵理论模型,并总结了这一理论的四种主张:一是纠正意见的市场失灵,达到可能不限制任何人的表达自由的程度;二是保证所有的观点能充分地但不必平等的进入思想市场;三是保证所有的观点平等地进入思想市场;四是保证所有的人的平等进入的途径。
科斯针对传统的思想市场理论所持有的观念——认为第一修正案有关条文的意思主要是要保护这些活动的自由,禁止政府对“思想市场”的管制——提出了异议。他认为,“知识分子表现出一种褒思想市场贬商品市场的倾向”,“这种态度是失偏颇的”。“思想市场是知识分子经营他的行业的市场”,“自负使知识分子夸大了他自己的市场的重要性”。科斯“不相信商品市场与思想市场的区分是有根据的。这两个市场之间没有根本的差异,在制定与其有关的公共政策时,我们同样必须考虑到这一点。”按照科斯的意思,如果说政府有权管制商品市场,那么政府也就同样有权管制思想市场。统观科斯的论述,不难看出:他所讲的思想市场,乃是“思想工作者”(知识分子)在商品市场的范围里面从事自己的行业,其产出和供应乃是思想的商品形态。思想市场只是众多商品市场中的一种,书刊与服装的区别,就像服装与肥皂的区别一样;在公共政策面前,哪一种市场都不应享有特权,思想市场也不例外。
既然思想也是一种大量生产的商品,那么思想市场也遵循一定的经济规律。这可以解释在思想市场应该存在不同的或是竞争性的观点时,为什么要对表达自由进行政府管制,这在经济学上是可以找到其经济支持。在市场中,两种以上竞争性思想的交流都会有成本的发生,有时这种交换成本远远高于它们所带来的外在收益甚至造成社会危害,而市场本身却对此无能为力,对这种无效的市场行为政府只能发挥其经济职能以促进效率,保持社会的稳定。以煽动性言论为例,当一群人发表要暴动的煽动性言论时,在思想市场中竞争性社团会设法对前面的观点进行反驳,但是两种思想的交锋既需要时间又需要人力物力的大量投入,同时一般看来这种煽动性言论与行动之间的间隙太短而不可能使竞争性的观点在思想市场中立足,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调节还未发生作用,言论与行动已经合而为一,这时就出现表达自由的市场失灵,此时就需要政府对言论自由进行必要的管制,这样才会减少表达自由由于市场失灵造成的外在成本,以期促进公平、保持稳定。
显然,市场失灵理论为政府对表达自由的干预提供了合法性的基础,对此,不少学者深表不安。贝克就认为“思想市场失灵理论的观点是无效的、危险的”,因为“对市场失灵的矫治要求有一套标准来指导政府干预,如果规定充分的接近权是目标,那么对‘充分性’缺乏相应标准会逐渐破坏政府管理的合法性。因为政府在决定接近权是否充分时已经意味着它对市场中发生问题的判断。或者更直接一点说,就是允许政府来判断真伪。如果第一修正案的目的之一是要保障那些不受欢迎的观点,胜过那些已经广为接受的观点,那么允许政府来决定接近的充分程度将会使得第一修正案的本末倒置。”这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自由的真义。所以不少学者,如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哈耶克等人就强调市场机制调节经济的完善性,反对国家的直接干预。
不过,政府干预是否总是与“思想市场”理论格格不入呢?在有关电子媒介的个案里,政府的干预在某些方面与这一思想市场理论倒是不谋而合的。例如,政府要求广播公司向参与竞选的政治候选人提供同等的时间。在“红狮广播公司诉联邦通信委员会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公平理论”及其“人身攻击约束规则”,裁定其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非难。
与“市场失灵”理论呼应的是社会责任论。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发表《自由而负责的新闻事业》一文,指出新闻界正处于危险之中。理由是:(1)报刊对于一般人的重要性,随其发展为大众传播媒介而与日俱增,但也因此养活了一般人通过报刊表达自己意见的比例;(2)少数掌握大众传播媒体的人,不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服务;(3)报刊的行为常为社会所谴责,可能导致管理过严和控制。为此,必须要树立消费者主权的市场理念,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接近利用大众传播媒体的权利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反论权。这一原则在美国1969年RedLionBroadcastv.FCC一案得到确立,该案指出:“维护播放言论自由利益的是全体人民。具有优越地位的是视听者权利,而不是广播电视台的权利”;其次为维护大众传播媒体作为思想市场的特殊地位,还要保障大众传播媒体的独立、自主和多元化。社会责任对于思想市场理论的回应更多在于道德伦理层面,这是与市场失灵理论不同的地方,社会责任论期望媒体的自律,以解决媒体的自我放任中出现的种种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