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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人员

一国依据协议派遣至他国一定地区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领事人员分为职业领事与名誉领事。职业领事是国家任命的执行领事职务的专职官员,一般为本国公民,并具备各该国国内法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其全部时间从事领事工作,由本国政府支付薪金,享受全部领事特权与豁免。名誉领事是从接受国当地人中任命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兼职官员,也称“选任领事”。名誉领事可以是,但不一定是派遣国的国民,不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编制,一般不领取派遣国的薪金,而是由办理领事业务所收取的规费中提取报酬,他们也不享受领事的全部特权和豁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规定各国自行决定是否委派或接受名誉领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委任也不接受名誉领事。

职业领事

分为四级,即: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中国不派遣领事代理人。总领事是最高级的领事人员,他领导总领事馆工作,管辖几个领事辖区或一个大而重要的领事辖区。领事除广义地作为领事人员的总称外,是次于总领事的第二级领事人员,他可以担任领馆馆长,管辖一个领事辖区,也可以在总领事馆内辅助总领事工作。副领事是第三级领事人员。领事代理人是第四级领事人员,他与代理领馆馆长不同。领事代理人是职称,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离开指派他的领事而独立,不能直接与派遣国政府通讯;代理领馆馆长则是在领馆馆长离职或患病期间暂时代行领馆馆长职务,本人具有独立的领事资格。随习领事是在领馆中帮助领事执行职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曾设随习领事一级,现已不设。

领事馆的人员

包括:

(1)具有领事身份的领事官员,如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2)领事雇员,即行政和技术人员;

(3)服务人员。

领馆馆长及其领事证书

由派遣国任命,有的国家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有的国家规定由政府任命。中国按照国务院组织法,总领事由国务院任命,其他各级领事由外交部任命。国际法并不要求任命领事馆长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不妨碍当事国国家间达成这种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9年的《中苏领事条约》中,曾规定派遣国在任命领事馆长之前应征求对方的同意。派遣国任命的领馆馆长,由接受国承认,发给“领事证书”,准予执行职务。对其他领事官员是否发给“领事证书”,由接受国决定。拒绝发给“领事证书”无须说明理由。

领事职务

包括:

(1)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文化等方面的情况,报告本国;

(4)向派遣国国民签发护照及旅行证件,并为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办理签证或签发其他文件;

(5)帮助派遣国国民办理公证、民事登记等事项;

(6)在接受国境内之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之利益;

(7)于必要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代表派遣国国民;

(8)转送司法书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委托书;

(9)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调查航行期间发生的事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之间的争端;

(10)执行派遣国责成办理的为接受国所许可的其他职务。

领事职务的终止

可能由于: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

(2)撤销领事证书;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谓接受国不复承认该员为领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