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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各种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由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

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了第一届海洋法会议,制定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统称“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上次会议未解决的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未取得成果。1958年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到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72年,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 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

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历时 9年。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签字,截至1984年12月9日,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署了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17个部分,共有 320个条款和 9个附件。17个部分是:

(1)用语和范围,②领海和毗连区,③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④群岛国,⑤专属经济区,⑥大陆架,⑦公海,⑧岛屿制度,⑨闭海或半闭海,⑩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争端的解决,一般规定,最后条款。9 个附件分别为:高度洄游鱼类,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企业内部章程,调解,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仲裁,特别仲裁,国际组织的参加。另外还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国际海洋法制度最全面的总结,公约有关领海宽度、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规定,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