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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

1899年7月29日第1次海牙和平会议上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与1907年10月18日第 2次海牙和平会议上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

1899年的公约和宣言

1899年第 1次海牙和平会议是在帝国主义国家大规模扩军备战和纠集军事同盟的背景下召开的。然而,它们却宣称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和平,首先是限制军备”。参加会议的共26个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其中包括俄、英、法、德、日、意、奥匈帝国以及美国。会议未能就其宣称的主要目的“裁军”达成协议,仅声明各国有减缩军备的愿望。但在和平解决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3项公约和3项宣言。其中有关战争法规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899年海牙第2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4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公约》(简称1899年海牙第3公约,4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它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简称1899年海牙第1宣言,2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使用专用于散布窒息性或有毒气体的投射物宣言》(简称1899年海牙第2宣言,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膨胀或易变形的子弹的宣言》(简称1899年海牙第3宣言,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1907年的公约和宣言

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原定在1904年举行,由于日俄战争爆发,延迟到1907年,有44个国家参加,包括第1次海牙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以及中南美国家。会上对1899年的 3项公约和1项宣言(第1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10项公约,总计13项公约和1项宣言。其中关于战争法规的是:《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4公约)及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3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6公约,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7公约,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 8公约,26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 (简称1907年海牙第9公约,3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10公约,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11公约,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简称1907年海牙第12公约,未生效);《禁止自气球上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2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此外,1907年海牙第1公约是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1907年海牙第2公约是关于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契约债务的;1907年海牙第3公约是关于宣战的;1907年海牙第 5和第13公约分别是关于陆战和海战中中立国权利和义务的。中国清朝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先后签署并加入了上述所有公约和宣言(除1907年海牙第12公约外)。

在上述公约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及其附件,它包含着战争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此公约及其附件的内容以至词句与1899年海牙第 2公约及其附件几乎完全相同,前者本来是为了代替后者,但由于意大利等17个1899年海牙公约缔约国未签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诸公约和宣言,所以两者同时有效。两项公约的序文中包括着:遇有本约文中未规定的事项,两交战国及其人民仍处于“种种国际法之原则,文明国家间之惯例,人道之原则和良心之要求”的保护与支配之下等重要原则。而其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则包括:战斗员定义、战俘和伤病员待遇、禁止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以及军事占领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它编纂的这些公认的国际惯例,其意义不限于陆战,具有普遍重要性。

另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条约是《禁止从气球上或用其它新的类似方法投掷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第1宣言),这是目前关于空战的唯一的国际条约。宣言的有效期限为5年。1907年第2次海牙和平会议时重订,内容完全相同,其有效期限规定到第3次海牙和平会议为止。由于第3次海牙和平会议迄未召开,所以这项条约在法律上仍然有效。但是,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交战国越来越广泛地使用空军进行轰炸,宣言的规定完全遭到破坏。1922年华盛顿会议曾指定一个由美、英、法、意、日和荷兰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空战规则。但是该委员会在海牙草拟的《空战规则草案》,并未为各国所接受。

影响和局限

海牙公约是国际上第一次全面编纂战争法规的公约。国际上许多学者认为,由于上述公约包括着公认的国际惯例,因而对一切国家有效。在国际实践中,例如,欧洲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就采取这种立场,并据此对破坏战争法规的罪犯定罪和惩处。尽管如此,由于海牙公约的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于军事所出现的新情况,更由于为数众多的新独立国家未参加海牙公约的制订,因此对海牙公约进行审议、修订和补充,显然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