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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

在近代世界各国中,法国是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1789年的法国仅有一些封建专制的典章制度,没有近代意义的宪法。1789年“三级会议”前,三个等级一致强烈要求制定宪法,以限制王权。1789年后,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法国陆续制定过许多部宪法,包括: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共和第三年宪法)、1799年宪法(共和第八年宪法)、1801年宪法(共和第十年宪法)、1803年宪法(《共和第十二年元老院整体决议案》)、1814年宪章、1830年的七月王朝宪法、1848年宪法、1852年宪法、1875年宪法、1946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

1793年宪法

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由雅各宾派控制的国民公会所制定,故又称《雅各宾宪法》。由于内外动乱,这部宪法没有付诸施行;但是,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对许多国家有深远影响。全文分两部分:人权宣言和宪法正文。主要内容为: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受教育和受社会救济的权利,有选举立法会议议员和复决法律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不受非法控告、逮捕和拘禁等;承认财产私有制。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度,还取消了选民的财产资格限制,扩大了选民范围。

1848年宪法

巴黎工人六月起义失败后,资产阶级共和派所控制的立宪议会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而制定的宪法。宪法宣布:国家为民主共和国,公民有人身、言论、出版、结社、信仰和请愿等自由权,但要受国家的监督,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私有财产和社会秩序;设立一院制的国民议会,议员由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总统由普选产生, 4年一任,掌握军政大权。这部宪法实施时间很短,1852年又通过了向复辟制过渡的新宪法。

1958年宪法

戴高乐政府为适应国内外新形势而制定的宪法。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1958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过,10月4日生效。1960、1962、1963、1974和1976年先后作了某些修改,即现行宪法。建立法兰西共同体是宪法的新内容,宪法扩大总统职权,详细规定议会的组成、职权和工作程序。设立宪法委员会、最高司法会议、特别高等法院和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等机构,并且保留权力颇大的行政法院。

法国宪法不仅数量多,而且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其内容,如有关政体、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权利的规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尽管如此,法国宪法仍有其连续性,如许多国家机构的设置、司法制度等自拿破仑一世以来基本未变;宪法的某些原则,如主权在民、公民的基本权利、普选代议制、共和制等, 200年来已深入人心。因此,近代各国制宪时都不免要借鉴法国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