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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1936年宪法

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包括13章,146条。宪法对社会结构,国家结构,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苏联国家管理机关,加盟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徽、国旗、首都和宪法修改程序等,分别作了规定。

宪法规定,苏联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和资本家的政权并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成长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的一切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行使。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资本主义体系、废除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剥削而确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苏联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财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苏联是由各平等的加盟共和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有全联盟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有全联盟的法律、国民经济和国籍。

苏联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每届任期4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休会期间,由其常设机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行使其职权。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由主席 1人、副主席15人(即每一个加盟共和国1人)、主席团秘书1人和委员16人组成。

苏联各级国家管理机关为:苏联部长会议,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边疆区、州、自治州、市、区、村劳动者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苏联部长会议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在其闭会期间对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负责。

苏联各级法院为: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法院,州法院,自治州法院,市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州以上各级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市、区人民法院由本市、区公民直接选举产生。苏联总检察长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其他各级检察长均由苏联总检察长任命或批准任命。

斯大林在《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认为苏联1936年宪法的基本特点是:

(1)它是已经走过的道路的总结,是已经取得的成就的总结,它是把事实上已经获得和争取到的东西登记下来,用立法程序固定下来。

(2)它的出发点是资本主义制度在苏联已被消灭这一事实,是社会主义制度在苏联已经胜利这一事实。

(3)它所依据的是,社会上已经不再存在彼此对抗的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和农民这两个互相友爱的阶级组成的,执政的是这两个劳动阶级,对社会的国家领导权(专政)属于工人阶级这个社会的先进阶级。

(4)它具有深刻的国际主义性质,它的出发点是一切民族和种族权利平等。

(5)它认为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决定每个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的,是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

(6)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问题上。该宪法已由1977年通过的宪法所取代(见苏联1977年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