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eilijian hezhongguo xianfa
[外文]: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美国联邦宪法,1787年制定。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之一。
美国在1776年宣布独立后,就由13个州结成同盟,并开始制定《邦联条例》,于1781年批准。它是美国在1789年联邦宪法生效以前的根本法。按照这一条例,美国是由13个州组成的一个松散的邦联国家。为了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解决战后严重的经济、政治问题,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一部宪法草案,由1789年3月4日召开的美国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根据这一宪法,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这部宪法包括一个简短的序言和 7条本文,其中第1~4条又分为若干款。序言以谋求“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务”、“公共福利”和“自由”等口号表达了制定宪法的目的。第1~3条分别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关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范围;第4条规定有关州的事项;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程序;第6条涉及以前政府债务和条约的效力以及联邦宪法、法律和州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最后一条规定宪法本身的批准程序。
美国宪法学者论述这部宪法的原则时,通常都强调了资产阶级民主。这些原则大体上可归纳为:
(1)“人民主权”或“受限制的政府”,与此相联系的原则是“法治”“代议政府”和“多数统治、保护少数”等;
(2)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与平衡”;
(3)“联邦和州的分权”;
(4)“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即由文职机关或官员掌握军事部门的最高控制权。
两个世纪以来,随着美国社会的发展,美国宪法也不断有所改变。改变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制定宪法修正案。宪法对提出和批准修正案规定有几种形式,但一般都采用以下形式:由三分之二多数的国会两院议员提出,并由四分之三多数的州议会批准。迄今为止正式成为修正案的有26条,其中最后 5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过的。1972年国会两院曾提出了关于男女平权的一项修正案草案,要求各州在7年内(即1979年前)批准,以后又将批准截止期展延至1982年6月30日。1978年8月国会又提出了另一宪法修正草案,规定首都所在地的哥伦比亚特区在国会中的代表、总统选举以及宪法第5条方面,将得到如同一个州的待遇,并规定如四分之三的州在7年内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修正案。
从26条修正案的内容来看,除极少数条(如关于禁酒的第18条修正案以及废除该条的第21条修正案)外,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联邦政府组织和职权方面的个别环节进行调整,如战后制定的关于总统任期的限制和继任人选的第22、25条修正案;另一类则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成果,如1791年生效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第 1~10条修正案(见权利法案);南北战争结束后关于废除黑奴制、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15条修正案;承认妇女享有选举权和降低选民年龄,从而扩大青年选举权范围的第19、26条修正案;以及20世纪60年代黑人运动兴起时制定的关于保障黑人选举权的第23、24条修正案。
虽然宪法本文及其后的修正案中从未明确规定宪法本身的解释问题,但从19世纪初开始形成的惯例是:法院(实际上是美国最高法院)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有权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审查联邦的一般法律或各州的宪法和一般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在实践中,这种解释和审查往往改变宪法的原有含义或增加新的内容,从而成为改变宪法的一种重要形式。
此外,通过政党、总统和国会的活动所创立的宪法惯例,也是改变宪法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有很多重要的政治制度,例如政党制,尤其是两党制;以总统为首的内阁;国会两院中的委员会;总统有权与外国政府订立与条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行政协定,但不必像条约一样由参议院批准,等等,它们的宪法及其修正案中都没有规定,但都作为宪法惯例而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