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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不具有实际形体的能为企业提供未来权益的资产。通常包括:商誉、商标、专利权、特许权、租赁权、版权、开办费等。早在1927年,中国学者杨众先即对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问题在美国发表了专著《无形资产论》,1936年译成中文。

在西方国家,无形资产包括的项目较多,其特点是:

(1)除商标外,多数无形资产不易识别。

(2)有的可单独取得,而有的(如商誉)则依附企业而存在,不能单独取得。

(3)无形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又可分两类:一类(如商誉)能长期存在并很难确定其持续年限;另一类(如专利权、特许权等)则由法律或合同规定其存在年限。

(4)一切无形资产都具有未来的经济利益,但与其他资产相比,有些无形资产很难确切地评价其未来经济利益。无形资产不论从外界取得或企业自己形成,都按资产的取得成本或所费成本入帐。但对于商誉,只能记录向外界购买的,不应反映自己形成的。一切无形资产最终将趋于消失。其入帐成本应在估计受益期内合理地予以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