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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筑业自身的建设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它规定建筑业在计划期内新增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的投资方向、建设规模、增长速度以及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范围,包括所属建筑安装、构配件生产、建筑机具制造、勘察设计、科学研究和文教卫生等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等内容。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器具、工具的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如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培训费等组成。

建筑业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2)施工机械;

(3)运输设备;

(4)试验设备及仪器;

(5)加工与维修设备,包括与机器连成一体的附属设备;

(6)其他固定资产如消防用具、医疗器械和管理用具等。按照中国现行规定,单项工程和单项设备的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者,不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在中国,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来源有:国家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企业自筹和其他投资等。从1985年起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编制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要根据计划期内的建设任务,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资金来源,行业内部固定资产结构,合理安排生产性设施(如各类构配件加工厂)与非生产性设施(如住宅、文教、卫生、科研等设施),建筑安装工程与机械设备购置,新建与技术改造,大型机械与中小型机械等比例关系。建筑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按隶属关系和计划管理权限分别编制,经国家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