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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分类

主要有:

(1)根据所执行的经济职能不同,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投资或其他方式在社会生产、流通领域内拥有的生产资料及其派生的各种经营权益的总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政府机构、军队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科研、新闻、司法、社会福利等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财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经济资源,如国有土地、森林、矿产、河流等。

(2)根据存在形态不同,可分为有形国有资产和无形国有资产。

(3)根据价值运动方式和规律不同,可分为国有固定资产和国有流动资产。

(4)根据所在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境内国有资产和境外国有资产。

(5)根据经济资源的使用状况,可分为已开发的国有资产和待开发的国有资产。

形成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有资产形成主要有五个来源: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建设的积累。1927年10月毛泽东率领工农革命军创建井冈山根据地时就开始办起了小型修械所和被服、印刷、兵工、织布、造纸、石灰等工厂。1934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较大规模的公营企业已达33个,职工2000多人。到1949年仅东北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就有307个,职工24万人。与此同时,解放区还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银行等。

(2)没收和接管旧中国官僚垄断资本。到1949年底,人民政府仅接管帝国主义和官僚垄断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就有2858个,职工129万。此外,还接管了国民党政府交通部、招商局等所属的全部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复兴、富华、中国茶叶、中国石油、中国盐业、中国蚕丝、中国植物油、中国进出口等十几家垄断性商业贸易公司,从而使国家拥有全国电力产量的58%,原煤产量的68%,生铁产量的92%,钢铁产量的97%,水泥产量的68%,棉纱产量的53%。国有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26.2%,占全国大型工业企业总产值的41.3%。

(3)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的资产。1949年9月25日,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

(4)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赎买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资本。从1950年开始,国家对私营工业企业采取了供给原材料、加工订货和统购统销的管理办法。1954年,国家又进一步有计划地用公私合营方式改造了一大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1956年中国基本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对资本家支付定息的方式,使其资产逐步变为国家所有。

(5)国家有计划投资兴建的国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经过短短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从1953年起开始大规模的有计划经济建设,主要依靠全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建立起强大的社会主义物质技术基础。1953~1989年期间,国家在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外贸、城市公用事业等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23944亿元人民币。1988年,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仅固定资产原值就达11787亿元,定额流动资金为6015亿元。

地位和作用

(1)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质基础,建立在国有资产基础上的国有经济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2)国有资产的经营及其收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3)国有经济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调控市场的基本立足点。

(4)国有企业是安排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渠道。

(5)凭借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强大基础,国民经济运行的主干力量,也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军。